為適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社會化的迫切要求,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決定將科技成果鑒定工作面向社會💇🏿,充分利用中心現有資源,為社會上的優秀科技成果提供權威的技術鑒定。
根據科技部《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以下簡稱《鑒定辦法》)、《科技成果鑒定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按以下管理辦法辦理:
一、鑒定範圍:
在自然科學領域範圍內🚂🥺:
1、各類科技成果的鑒定🍌、評估評價☁️;
2、科技開發方案的評估評價;
3↩️🛌🏿、科技團體的科研實力或完成某項特定重大科技任務的能力或風險的咨詢或評估評價🧹🧎♀️;
二、申請程序👩🏿💼:
1、凡申請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組織鑒定者必須認真準備申請材料,於擬定的鑒定日期前十日向我中心提出申請。
2、申請單位必須填寫《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一式二份,並附一份技術資料或研究成果報告、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查新報告⛹🏿♂️、用戶報告和經濟效益證明或社會效益分析報告等有關文件。
3🍸🧛🏼♀️、中心在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明確是否受理申請🍿,並作出批復。經審查同意鑒定的,由中心從科技成果鑒定評審專家庫中遴選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並負責通知鑒定評審專家;若不同意組織鑒定的📡,則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三🚴🏽♂️、鑒定形式🛜:科技成果鑒定形式采用會議鑒定。
1、會議鑒定的鑒定委員會由七至十五名同行專家組成。聘請專家的要求是:專家必須學風嚴謹端正⚱️、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家不得是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單位的人員;
2🏯📍、中心在批準申請單位的鑒定申請後📟🟪,根據聘請專家數量,申請單位需準備相同數量的整套鑒定文件,以便專家會前審閱;
3、鑒定會的時間、地點由中心確定;
4、鑒定會前由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由其委托其他委員)草擬鑒定意見;
5、鑒定會上形成的鑒定意見必須寫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6、鑒定委員會同意通過鑒定的科技成果,經中心審核通過後,頒發《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鑒定委員會不同意通過鑒定的科技成果,申請單位可重新組織材料以便再次申請鑒定。
鑒定會需嚴格按照《鑒定辦法》中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
四、參加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抵製各種不正之風對鑒定工作的幹擾,保證科技成果鑒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保護知識產權🚵🏽♂️,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五🐽、中心負責組織並主持鑒定會,每項科技成果鑒定收費視實際發生費用情況決定(包括專家評審費✍🏻、測試費⛹️♀️、差旅費、會場租用費等)❤️。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