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委字〔2011〕44號】恒行3平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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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委字〔2011〕44號

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保證學校反腐倡廉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和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註重預防”的方針🧇,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構築反腐倡廉體系🤎,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

第三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把反腐倡廉建設同管理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與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相結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做到責權明確🏣,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業務工作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一崗雙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體系

第五條 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由黨委全面負責,在黨委領導下進行。黨委書記對全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總責👩‍⚕️,對黨委副書記、黨委常委和分管部門及其正職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黨委副書記根據工作分工🙆,對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及分管、聯系部門正職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校行政領導班子對學校行政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校長對副校長和分管部門及其正職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副校長根據工作分工,對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及分管、聯系部門正職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各學院🫗、部(處)、各直屬單位、校辦企業的領導班子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是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副職和下屬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第八條 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的專門機構,在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紀委負責全校日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紀委書記對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有具體責任。

第九條 學校成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校紀委☯️、黨辦、校辦、組織部、宣傳部、監察審計處、人事處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章 責任範圍和內容

第十條 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根據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開黨風廉政建設的專題會💑,結合實際研究製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並推動落實🚻;

2.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製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3.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製度,推進製度創新,深化體製機製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4.強化權力製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製🫦,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5.監督檢查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

6.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的不正之風🐦;

7.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廣大師生和教職工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行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8.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部門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9.積極推進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主動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一條 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的責任內容🎬: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關於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以中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為指導🕵🏽‍♀️,全面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2.加強以領導幹部為重點的反腐倡廉教育,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校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幹部大會,及時傳達中紀委全會精神,發揮大會在推動學校反腐倡廉教育中的導向作用;

3.加強反腐倡廉製度建設🤽‍♀️,強化製度的執行力𓀕🧔🏼‍♀️。黨政領導班子至少每半年專題分析研究一次全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製定相關工作計劃🤌🏽,提出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腐敗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4.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各項規定。學校的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黨委班子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5.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及時研究和采取措施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重要情況如實向上級報告;

6.支持紀委履行職責🏌🏻,接受中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和上海市教衛紀工委的監督,定期聽取校紀委專題匯報,為紀委➡️、監察部門順利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 紀委的責任內容🫢:

1.協助學校黨委加強本校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對本校黨風狀況進行調查研究並向學校黨委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本校黨組織和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黨員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並向學校黨委、上級紀委報告;

3.受理本校黨組織、黨員、群眾在黨的紀律和黨風方面的檢舉、控告🚸、申訴和建議📓;查處本校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涉案黨員的處分,保障黨員的權利🤦🏽‍♂️;

4.協助學校黨委抓好本校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檢查指導下一級紀檢工作。

第十三條 各學院、部(處)、各直屬單位😜、校辦企業領導班子的責任內容🧜🏿‍♂️:

1.正確掌握、執行上級有關的政策和規定🛰🧖🏼‍♂️,貫徹落實上級組織布置的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任務;

2.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進行的要求🤚,結合業務工作,對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情況進行分析🙏🏽🤸🏼‍♀️,製訂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計劃🦝,提出階段性目標🧑‍🦰,並具體組織實施🧑🏿‍🚀;

3.對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負責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時處理和整改發生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

4.結合業務工作,對下屬工作部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教育,負責糾正部門和行業的不正之風。

第十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內容:

1.按照學校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總體部署,結合所負責的管理工作,提出黨風廉政工作的思路和要求,製訂計劃👨‍👩‍👦‍👦👩🏻‍🦼‍➡️,作出部署😛,組織開展實施👨🏻‍🦽🧂;

2. 落實和監督責任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經常了解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狀況,分析問題,研究對策🧢,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

3. 按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求和有關規定,對所分管部門或下屬的工作人員,經常開展黨風廉政教育,督促責任對象嚴格執紀執法和各項製度;

4.責任範圍出現違紀苗頭或違紀行為👲,應對責任人進行廉政談話,對錯誤行為予以糾正,責任範圍發生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時,應及時向校黨委、紀委報告,協助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章 專項工作責任分工

第十五條 按照部門各負其責的原則和要求,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和職責🛞,分別牽頭負責以下各專項工作:

1.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規範班子決策行為的具體事項的落實🧑🏻‍🤝‍🧑🏻👫,為班子執行會議製度和議事規則,提供服務保障,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會議的決策、決議🙎🏻‍♀️;

2.校長辦公室牽頭完善校務公開、恒行3平台製度👩🏼‍🎓,進一步推進校務公開工作,協調落實上級關於製止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

3.黨委組織部按照管理權限協助黨委進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對領導幹部履行教育、管理🥷🏿、監督職責,定期安排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述職述廉工作🧏🏼‍♀️,負責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工作👵🏼;

4.黨委宣傳部負責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工作💔,大力宣傳學校清正廉潔、執政為民的先進典型,弘揚主旋律,不斷豐富和拓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的形式,不斷增強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斷推進校園廉潔文化建設;

5. 學工部(學生處)牽頭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在大中小學全面開展廉潔教育的意見》,利用課堂教學、黨團活動、社會實踐等多種形式在學生中開展廉潔教育,努力構建以誠信守法為核心,以培養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勤儉節約👊🏽、艱苦奮鬥💳、謙虛謹慎🤐、正直公正等品質為重點的大學生廉潔教育體系👈🏿;

6.人事處負責師德師風建設🤵🏼‍♀️,把廉潔從教納入師德建設範疇,提高教師職業道德修養和廉潔自律意識;貫徹落實《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意見》,做好人員招聘、崗位聘任🧔‍♂️、考核等工作;建立教職工獎懲辦法,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各項工作做到恒行3平台🤦🏼‍♀️;

7.教務處(招辦)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的製度,嚴格規範招生錄取工作的各個環節,對保送生、自主選拔學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類等特殊類招生做到公平公正👂🏻😼;

8.研究生部負責完善和規範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包括研究生免試直升復試工作;

9.科研處負責執行《恒行3平台教師學術行為規範及管理辦法》,加強對學術帶著人、科研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等人員的廉潔教育、管理和監督,不斷加強學術道德建設;落實《恒行3平台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切實加強科研經費的管理🧏🏼‍♀️;

10.財務處負責規範各類教育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管理🌩,堅持教育收費公示製度,進一步健全財務內控機製🤵‍♀️,規範預算管理🏇🏼,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運行安全,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等規定;

11.監察審計處負責全校的財務收支🕺🏽、效益審計,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專項資金使用的審計,根據組織部委托⏭,落實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12.基建後勤處負責落實上海市《關於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和監督的若幹規定(試行)》,完善學校基建(修繕)監管工作的實施辦法,加強工程項目立項、合同簽訂、工程預決算、項目簽證、項目變更的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基建項目管理工作人員的反腐倡廉教育,堅持業務、廉政雙合同製度👩‍👧。

13.資產管理處和各實驗室負責實施《恒行3平台儀器設備采購管理辦法》和《恒行3平台儀器設備采購的招標管理辦法》⭐️,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14.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嚴格出國(境)團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負責控製出國(境)團組🤦、製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出國(境)事項的管理辦法🧚;

15.校紀委、監察審計處協助校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抓好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潔自律工作👨‍🍼🙋🏻‍♀️,受理領導幹部禮品禮金登記🕵🏽‍♀️、上交事項,開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專項執行監察工作,受理信訪舉報,依紀依法查處案件。

第五章 責任考核與監督

第十六條 黨委負責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考核製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製🏂🏻,製定考核的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明確考核的內容、方法和程序。紀委、組織部、人事處、監察審計處協助考核製度的建立。

第十七條 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執行情況的考核🚶‍♂️‍➡️,考核的具體工作🚵🏼‍♂️,由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檢查考核每年進行一次🛅,與部門和幹部個年度考核相結合📞,考核中🦶🏽,要嚴格按照程序與民主評議2️⃣、民主測評等結合進行,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凡部門中發生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則年度考核將取消部門評優資格。

第二十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落實整改。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在組織部考察選拔幹部時🌱,負責向黨委和上級主管部門如實反映被考察幹部的廉潔從政情況。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責任:

1、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對黨風廉政狀況不分析、不製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不加強對責任對象的教育和督促,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2🗣、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3、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4🥦、對本單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的;

5🤸🏻‍♂️💇🏿‍♂️、違反“三重一大”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6🤼‍♂️⚗️、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7🙎🏿‍♀️、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經紀律💐、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違反工程🛤、物資采購招投標製度及設立“小金庫”的;

8、違反規定用公款揮霍浪費👳🏻‍♀️;組織公款旅遊、高消費娛樂等活動的;

9、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違反本實施細則有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領導幹部違反本實施細則有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二十五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2、幹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六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1🧛🏼‍♀️、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2、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校、院、部🧥、處及直屬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紀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1999年10月發布的《恒行3平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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