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十五”“211工程”建設項目中自製儀器設備的管理🫖,嚴格審批手續,規範操作程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製儀器設備是指通過自行設計、自行加工製造的專用儀器設備或雖有各自獨立設備,但經設計加工後組成一個整體系統的專用儀器設備。
第三條 自製儀器設備對推動學校儀器設備的建設工作有著積極的作用,學校鼓勵自製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型、實用科研儀器設備💒,並推廣應用💬。
第二章 自製儀器設備立項
第四條 自製儀器設備需先申請立項,立項前有關建設項目組須做好充分的調研工作🔌,填寫《恒行3平台自製儀器設備立項申請表》,提供下列資料㊗️:
(1)設備需求情況分析及自製的理由;
(2)自製設備技術指標🫷🏽、有關技術設計資料、圖紙等;
(3)參與自製設備工作的技術人員名單及各自所承擔的任務;
(4)自製儀器設備經費詳細預算👩🏼💼🧘🏼♀️;
(5)配套設施條件的落實情況及安全措施;
(6)研製工作計劃及完成時間。
研製經費在十萬元以上的自製儀器設備🫚,還需參照執行《恒行3平台“十五”“211工程”建設項目儀器設備管理辦法》中有關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規定🫑🧎🏻♂️➡️。
第五條 《恒行3平台自製儀器設備立項申請表》經建設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211工程”辦公室“設備組”,由“設備組”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經費預算審核。論證和經費預算審核通過,並由“設備組”和有關申請、研製單位簽訂相關協議👒,明確研製經費🥸、完成時間、儀器設備製成後的鑒定和驗收等事項後方可組織實施研製工作✢🙎🏻♀️。自製儀器設備研製必須嚴格按設計方案和協議規定執行。
第三章 自製儀器設備研製、經費使用和審計
第六條 經審批列入計劃的自製設備,經費單獨列卡,專款專用,不得超支。經費使用須有“設備組”負責人審批簽字。“財務組”和審計部門在設備研製過程中對經費的使用須加強檢查和監督。項目完成後📳,項目組必須提供經費預算和經費簿等,由監審處進行審計。
第七條 有關項目組在每年年底前須向“設備組”書面匯報設備研製工作的進展情況和經費的使用情況🚫,並確保按期完成自製設備研製。
第八條 設備研製過程中涉及外購設備及零配件的,由“設備組”按學校儀器設備申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在設備研製過程中,由“設備組”跟蹤自製設備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進行協調與解決🫅。
第四章 自製儀器設備的驗收、管理
第十條 自製儀器設備研製完成,並經一定時期試驗運行正常後,項目組須提交“自製儀器設備驗收鑒定申請報告”及“經費使用決算表”,“設備組”將根據立項設計方案和簽訂的協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設備的技術水平、可靠性🤜🏽🧔🏽、穩定性及綜合效益進行驗收鑒定🧑🏽⚖️。
第十一條 通過鑒定驗收的自製儀器設備🧑💻,必須及時按經監審處審計的費用建立固定資產帳,並按《恒行3平台“十五”“211工程”建設項目儀器設備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設備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