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充分發揮現役設備的作用,減少同類設備的重復購置,提倡各實驗室之間儀器設備的協作共用。
二、各實驗室互相借用儀器設備必須按規定辦妥借用手續。出借設備的首要條件是不影響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借用手續分實驗室內、院內、校內、校外四種類型。
四、借用儀器設備都必須在設備管理員處辦理借用手續🧄,借用人必須是在冊在編人員,其他人員一律不借。室內借用儀器設備必須做好登記,院內借用儀器設備𓀘🛒,必須經實驗室主任同意;校內借用儀器設備,除須經實驗室主任同意外🌏,還須經分管院長批準。
五、儀器設備一般不對校外借用🗡。特殊情況,經有學院的書面申請和與外單位的書面借用協議(實行有償租用的應在協議中寫明),資產管理處根據實際情況與學院商定後辦理借用手續。借出校外的設備必須有具體的當事人和學院主管院長簽字🦵🏼、並註明借用時間,按時歸還🧑🏽✡︎。
六、借用的儀器設備必須按時歸還🚜,歸還時必須保證完好無損,技術指標正常。設備的責任保管人要加強對借用設備的驗收,如有遺失則照價賠償,如損壞則必須修復🎹,隱瞞不報者,責任自負🙎♀️。
七、單價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原則上不外借👩💼。如確因教學、科研合作等工作需要🚈,則必須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搬遷方案🗳、歸還日期、使用責任等事項🧙🏻♂️,經院務會議討論同意後報資產管理處,並經分管校長批準後方可外借。
八🦸🏻、用橫向科研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因工作需要帶回家使用📍⛽️,必須經課題組長同意,所在學院領導批準,由借用人到所在部門設備管理員處辦妥借用手續👩🏼🚒,並在資產管理處備案後👩🍳,方可帶回家使用。
九、為加強學校設備的管理,嚴肅學校製度🦸🏿♀️,凡未經資產管理處核準同意🤦🏻♀️,擅自將設備借出校外者,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