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的實驗室是教學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辦好學校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實驗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工作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實驗室現狀是反映學校教學水平、科學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之一。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第二十三條👊,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是一個專司實驗室建設🧑🧒、管理與發展的專家審議咨詢機構🥤,在分管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旨在指導全校教學實驗室、科研實驗室、院管中心實驗室和校管中心實驗室等各類各級實驗室✍️、實驗實習場所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以及實驗室的綜合配套建設,使實驗技術隊伍和儀器設備(特別是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在實驗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充分發揮作用。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由分管校長聘
⒈學科學術帶頭人🧑🏼🔬6️⃣;
⒉有關實驗室主任(考慮基礎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科研實驗室等的代表);
⒊實驗室工作有經驗者😑🧐;
⒋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分管校長👩🏽💻。
第五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分管校長兼任),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下設秘書處(設在資產管理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
第六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成員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人正直,辦事公道,積極努力工作並熱心學校實驗室建設事業👸🏽,能認真履行職責,對實驗室工作和發展有見地者👩🏿🎤。
第七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候選人名單和擬任常務副主任和副主任人選名單,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分管校長聘任。
第八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委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及時調整☎。新增委員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⒈對全校各類各級實驗室的建設、布局(建、撤★、並)、遠近發展規劃及科學管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審定𓀇。
⒉對全校各類各級實驗室的規章製度進行審定🦸🏼♂️。
⒊協調全校各類各級實驗室的關系。
⒋審定學校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十萬元以上)的添置規劃;審定現有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使用效益的考核與評估方案;審定學校級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調撥、報廢專家組名單。
⒌審定全校各類各級實驗室評估方案❔🧣。
⒍審定實驗教學改革和實驗室開放工作計劃。
⒎審定實驗教學改革獎實施方案。
⒏審定評選實驗室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實施方案。
⒐綜合分析和研究有關搞好實驗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在上述職責範圍內涉及某些單一的內容🧕🏻,可由主任委員組織相關專家委員進行審議🫶。
第十一條 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審議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主管實驗室工作的職能處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校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