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學校基本建設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幹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和《上海市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和監督的若幹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基本建設工作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2條 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是指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3條 學校成立基本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基建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基本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和預算資金的審核,負責對學校建設項目的組織領導、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重要事項必須由基建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4條 基建領導小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紀委書記和分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基建後勤、財務🧝🏿、資產管理🟣、監察審計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5條 基建後勤處是學校基本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編製和執行學校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負責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核,組織建設項目的招投標,負責學校建設項目的實施和部門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承辦基建領導小組工作會議。
第6條 財務處負責建設項目的資金核撥、預算、計劃👱🏻♂️、財務決算等有關項目財務管理👠。
第7條 資產管理處負責修繕和新建項目的功能需求定位、建設項目的設備采購🐪、新建房屋的產證辦理。
第8條 監察審計處負責建設項目的跟蹤審價、竣工決算審計和參與項目決策🙇🏼♀️、項目招標、合同簽訂、項目建設、設備采購等重點環節的監督。
第三章 規劃和預算
第9條 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財務狀況,基建後勤處會同發展規劃處𓀍🚶♀️、財務處編製校園基本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基建領導小組審核並提交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10條 學校建設的基建(修繕)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校級年度財務預算,由基建後勤處統一管理並組織實施🤵🏻♂️。
第11條 各學院、部門的建設項目(包括使用專項資金、自籌資金或科研經費支付的建設項目),須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其中擬申請學校資金的項目,每年10月30日之前報基建後勤處匯總🐔、查勘、篩選,並經基建領導小組審核後編入下一年度計劃,由基建後勤處組織實施並歸口管理;使用自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每年10月30日之前報基建後勤處。
第四章 工程立項
第12條 學校建設的項目(日常維修除外)經校長辦公會議或黨委常委會審定後,由基建後勤處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13條 各學院、部門自行組織實施的建設項目,投資在2萬元以上(含)或需改變建築物結構、在屋面或樓面開槽打洞、開挖路面👩👧、增加水電用量等,開工前須到基建後勤處辦理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手續🤩。
第14條 凡涉及原建築外立面重大改變或原建築功能布局重大調整等,需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再辦理立項手續👩🦲👑。
第15條 凡需辦理立項手續的建設項目,由基建後勤處會同保衛處、財務處🔛、資產管理處🙍🏽、監審處等部門進行審核會簽,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
第16條 凡未按規定立項批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對違反規定擅自開工的建設項目,一經發現除勒令停工外,學校將追究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項目招標
第17條 建設項目的招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招標的組織工作由基建後勤處負責。
第18條 凡經立項批準估算在1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部門🤾♀️🤹🏻♂️、基建後勤處、監察審計處共同商量直接發包;估算在10-50萬元的🧝🏼,組織內部邀請招標;估算在50萬-100萬元的🎰,經基建領導小組批準後校內公開招標;估算在100萬元以上或達到公開招標要求的建設項目,經基建領導小組批準後🤯,進行社會公開招標。
第19條 凡需招標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編製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並按審批流程完成招標文件審核。
第20條 凡參加學校建設項目投標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關資質證明,基建後勤處對施工單位要嚴格把關,不準未取得相應資質或在學校以往建設項目中不文明、不誠信的單位進校施工。
第21條 學校內部招標的建設項目🫃🏿,由基建後勤處組織有關專家、監察審計處🖱、財務處等部門人員參加,評標小組人員一般為5-7人。
第22條 校內公開招標項目完成招標後⛑️,由基建後勤處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在校園網上公示。
第六章 項目合同
第23條 合同內容。合同主要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價格🚵🏻、項目工期🙇、付款方式、結算依據、工程審計等內容𓀈。
第24條 合同附件🧑🏽💼。工程合同還必須包括基建工作廉政協議、工程安全協議、文明施工承諾書等附件🧑🏼💻。
第25條 合同洽談🎥。合同洽談須有兩名專業人員參加👈🏻,3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請專業審計人員一起參加。
第26條 合同簽訂。所有建設項目的合同🥅,都須經監審處及基建後勤處審核,加蓋學校基建合同專用章。學校建設的項目🌡,合同由基建後勤處負責簽訂;學院🤔、部門自有資金實施的項目🐧,合同由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合同書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並按項目進行歸檔🕍。
第27條 合同管理👩🏿🎓。基建後勤處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與材料供應等單位要嚴格管理,監督檢查上述單位合同執行情況。對不履行合同的單位,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七章 項目管理
第28條 每個建設項目建設部門必須確定一名項目負責人,項目的各個崗位要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落實責任製。對在項目管理中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有關人員,要進行責任追究🧑🚀。
第29條 工程預算在3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基建後勤處負責聘請工程監理進行管理🤷🏼♂️。
第30條 建設項目應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設計。發現設計圖紙有問題👨🏻🦽➡️,確需要變更時應及時提出,根據變更金額的大小按相關規定程序修改。變更資料要齊全,同時要加強變更事項的監督和管理🚣🏿♀️🍞。
第31條 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規格品牌使用建築材料📃,一般不得隨意變更📐,如因特殊需要進行調整,必須經建設單位批準。工程監理和建設單位要加強建築材料的檢驗🫅🏿,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32條 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工程中發生的一般問題通過例會協商解決,重大問題由項目負責人報告基建領導小組解決。工程監理和建設部門管理人員要經常到現場,檢查施工質量和施工進度🌉。
第33條 加強簽證審核管理。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簽證必須內容具體👲🏼👩🏽🍳、描述準確。簽證由施工單位提出,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審核🍝,由項目負責人或分管基建處長審核簽字方為有效。任何未按程序簽署的簽證均為無效簽證。
第34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用地、建築材料的堆放、建築垃圾的處置由基建後勤處統一協調。
第35條 保衛處、基建後勤處等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要及時處理😤。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36條 加強項目投資控製❤️。新建項目實際投資原則上不得超批復概算投資。凡涉及項目內容重大調整需要增加校級預算時👨🏽🚀,必須由項目責任人書面報告分管校領導,並由分管校領導報告校長審核後,提請黨委常委會批準🚡,方能追加投資🏵。
第37條 簽證和變更的支付。項目簽證和設計變更所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在工程竣工結算審定後一並支付🦶🏽。如簽證變更內容涉及增加投資較大🦣👅,必須簽訂補充合同,付款比例可參照原合同約定。
第38條 工程款支付的比例。嚴格按照合同條款付款🤜🏽,不得突破合同約定支付比例。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的70%🖐🏿,以設備為主的建設項目不得超過80%🕊。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後🚱,工程款支付至審定結算總價的95%,其余5%在保修期滿後支付。
第39條 工程款支付的審核🤹🏼♂️。由施工單位填寫《工程款支付審核流轉表》👩🏼🏭🥁,說明申請付款理由及合同執行情況,經工程監理🫷🏿、投資監理審核後👨👩👧👦,基建後勤處對申請內容和金額🧑🏻🦳、單位名稱和帳戶、以及支付依據等進行審核🙍🏿♂️,監察審計處復核。對未聘請工程監理、投資監理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審核後提交監察審計處、財務處會簽審批。
第40條 工程款審批的權限🚕。支付單筆100萬元以上的工程款,除基建後勤處👩🏼🚀、財務處、監察審計處等部門會簽外,還須經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領導審批。
第九章 竣工驗收
第41條 施工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且自檢合格後,應向建設部門提出竣工驗收😜,並提供完整的竣工圖紙和施工管理資料👨👩👧;設計、工程監理、代甲方(若有)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報告🤲🏿;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等產品的質量檢驗證明或測試報告;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保書等資料。資料不全的建設項目,一律不組織驗收。
第42條 基建後勤處負責全校建設項目的驗收。重大建設項目,由基建後勤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政府質檢部門驗收⛔️;一般建設項目💂♂️,由基建後勤處牽頭👩🏽🏫,建設部門、有關職能部門以及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對建設項目進行驗收。學院、部門自行實施的項目🧙🏻,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基建後勤處組織驗收🥕。
第43條 建設項目驗收的內容嚴格按國家規定和合同條款進行🎰,驗收過程中必須認真做好記錄,驗收結束後由參與驗收各方簽署建設項目質量驗收報告。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立即通知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第44條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一律不得移交使用,不得進入決算審計程序🐼。
第十章 審計與決算
第45條 建設項目按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的合同、工程預概算🧛🏼♀️、項目的變更簽證🦧、竣工決算等👧🏿。
第46條 建設部門項目竣工驗收後🫶🏼,應向監察審計處提出竣工審計申請,並提供審計的必備材料:
*建設項目立項審批表;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建設部門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合同書🐙;
*建設項目預算計劃書™️、施工(/竣工)圖紙;
*施工單位的工程結算書🦘;
*已付款憑證;
*建設項目中的簽證⛪️、變更等其它有關資料🫚。
第47條 監察審計處在組織實施審計中,可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采取自審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審計。3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全程跟蹤審計👩🏿🍼,由監察審計處、基建後勤處共同研究聘請投資監理🧔♀️。審計費用列入建設成本👭。
第48條 監察審計處要加強對受托咨詢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審價和竣工決算審計。
第49條 新建項目的財務決算審計,由基建後勤處提出,監察審計處組織實施🖊。決算審計完成後,基建後勤處會同資產處、財務處等有關部門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
第50條 重大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後🧔♀️,由基建後勤處根據審計報告,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項目的建設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一章 項目檔案
第51條 建設部門應由專人負責項目的檔案管理👩🏻🦽,嚴格按規定收集整理項目文件、合同、資料、圖紙和審計報告等🕥,歸檔後移交基建後勤處或檔案館。歸檔完成驗收的項目才能付清尾款💁🏽♀️。
第十二章 工作紀律
第52條 建設項目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堅決做到“八個不準”➕,即⚫️:不準接受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合作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無法拒絕的🔋,應上交學校紀委處理🎊;不準在合作單位報銷任何由學校或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準參加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旅遊等活動;不準要求和接受合作單位為個人提供的各種利益;不準向合作單位介紹家屬或親友從事與學校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等經濟活動🚵🏼♀️;不準泄露標底等保密內容;不準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定的事項;不準損害學校利益、徇私舞弊🎷🚴🏻、為對方和他人謀取利益。
第53條 建設項目的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的製度和廉政建設製度🧑🦲,加強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明確工作內容🧑🏽🌾、工作程序🧏、製約措施和責任製度。
第54條 加強責任追究🌊🧗♂️。對不按規定辦事,違反紀律的行為,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要求追究其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55條 基建後勤處應根據本管理辦法♖,結合實際製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
第56條 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批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57條 2003年2月28日學校製定的《恒行3平台關於加強基建(修繕)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