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外〔2014〕3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因公出訪管理工作,優化管理流程,提高服務質量🥝,根據上級部門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教育外事出訪團組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外綜[2013]3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交部、中央外辦🎶、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省部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的通知(中辦16號文)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我校在職教職員工😬🙇🏿、博士後😲🖖,在讀研究生、本科生,因執行參加學術會議🙎🏼♂️、短期講學、學術考察、合作研究和訪學等因公任務🏋🏽♀️,申請長、短期因公出國(境)人員。
第二章 申報流程
第三條 所有因公長📈、短期出國(境)人員均須在我校信息門戶“外事系統”中進行網上申報,操作方法詳見《恒行3平台外事系統使用手冊》。
第三章 申報時間
第四條 擬出國(境)人員所有材料齊全後⛹🏻,須至少提前兩個月於我校網上外事系統提交因公出國(境)申請,由於各國(地區)因公簽證(簽註)所需材料及要求各不相同,為使辦理手續更加順暢👧🏽🛌🏻,出訪人可在有出訪意向時來電國際合作處進行咨詢。
各國簽證材料及簽證所需工作日詳見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各國因公簽證要求”🦂👩🏻🦳。
第四章 出訪規定
第五條 同一部門或學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也不得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兩年之內不往同一國家或地區派出考察議題👰🏼♀️、路線和內容相近的團組。不安排照顧性出訪,嚴禁組織或參加無實質性內容的出訪考察或重復考察。
第六條 已離(退)休廳局級以下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任務,已離開我校工作崗位且所從事工作與我校無關聯的黨政幹部🦴,恒行3平台將不再安排因公出國。
第七條 出訪團組人員構成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符合任務需要🚵🏽👨🏽🚀,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嚴禁通過拆分團組🌸、分別報批等方式申報同一出訪任務。若出訪目的為考察訪問團組🦹🏻♂️,每次出訪不得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國家和地區,不出機場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時間不超過10天(含離🚮、抵我國國境當日,下同)🔼,出訪2國不超過8天🧛🏿♀️,出訪1國不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的團組🚙,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
第八條 出訪人員須按批準的任務行事,不可繞道,不可隨意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可延長在外時間。回國(境)後須在一周之內交回因公證照☝🏼。
第九條 所有因公出國(境)團組在出訪前要如實公示有關團組和人員信息,出訪團組回國一周後要在單位內部公布出訪實際執行情況和出訪報告等🔻👩🏼⚕️,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 處級(含處級管理)以上幹部因公出國(境)應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嚴格執行請假製度💂🏻♀️。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各機關部處不得使用行政辦公經費(即學校下撥各機關的校內預算經費)用於國(境)外的差旅費用支出,教學和科研項目經費,須按照項目立項時的預算內容來執行⛹️♂️。所有經費預算均需嚴格按照教育部轉發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及《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行[2014]4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回國(境)後,出訪人員需將費用票據等材料交至國際合作處進行任務審核,由國際合作處提交財務處辦理相關報銷手續。
第六章 註意事項
第十三條 我校外籍華裔教師因持外國護照⛑,如公派出訪,無須申辦因公證照,但仍需在“外事系統”中進行申報。
第十四條 非上海市戶籍的教職工申辦因公證照,除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外🤚🏽,還需補充提交上海市居住證復印件或與我校簽訂就業合同等證明在我校任職的文件復印件。
第十五條 送辦簽證的護照在回國時有效期至少還應有6個月🧑🧒,需延期出訪的人員應及時更換新的護照𓀌;申辦簽註的港澳通行證在返回時有效期不得少於申請簽註有效期👬。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校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