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外〔2014〕2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外賓接待工作,規範我校外事接待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接待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人員短期來校訪問,包括友好訪問、參觀考察、洽談合作和講學等🧑🤝🧑,對於應聘長期在我校工作的外籍(含港澳臺、華人華僑)專家、教師的接待和管理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章 外事接待原則
第三條 外事接待應堅持友好對等、務實節儉原則💇🏿♂️。
第四條 外事接待經費應遵循學院或部門預算和決算製度🚪,按照預算製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 外事接待禮儀
第五條 參加涉外接待活動的人員應遵守時間和外事紀律以及有關禮儀,服裝整潔👱♂️,不卑不亢。參加會見👨👨👦👦、授聘或簽字儀式等正式場合應著正裝👂⚒;會見會談中應避免其他幹擾。
第四章 外事接待申報及審批
第六條 校領導和各二級學院🏇🏿、處室領導💉、教師接到外國駐滬領事館發出的參加活動邀請時🙇🏼♀️,應告知國際合作處🕶,由國際合作處請示上海市外辦後決定是否可以出席🧑🍼。邀請外國駐滬領事館參加我校的活動🧑🏻🦳,事先必須報國際合作處,由國際合作處請示市外辦,獲得同意後方可邀請。接待和邀請部長級以上的政府官員和新聞媒體必須事先通過國際合作處報市外辦,獲得批準後方可接待和邀請🚿。
第七條 與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基金會和有關團體開展合作交流🧱、獲得資助、捐贈和開展涉外社會調查等🐟,應事先對其政治背景、宗教信仰和捐贈目的等方面的情況有較深入的了解,並向國際合作處、港澳臺辦公室報告(附有關資料),在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第八條 學校各學院🌈、部門邀請國(境)外人士來校參觀、考察🛻、訪問、講學🧑🦲、合作科研和參加會議等🚶🏻➡️,應在外賓來校前10個工作日向國際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國際合作處根據有關規定👨🏻🏫🫥,在接受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重要來賓及團組應報分管校領導批示🦍。
第九條 各學院、部門的外事接待如需邀請校領導出席,應提前10個工作日提交接待計劃(包括來訪目的☯️、來訪者背景資料、日程安排)到國際合作處,由國際合作處報送校長辦公室👼🏻,由校長辦公室向校領導請示,方可邀請校領導出席。
第五章 外事接待組織工作
第十條 校領導參加的外事活動,國際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來訪人員名單及背景材料(來訪單位簡介、來訪目的🚭、主要來訪人員簡歷、需要註意的問題等)🏢;
2、來訪日程與安排(接待人員🏄🏻、時間😆、地點、交通、會晤、參觀、宴請等)👨👨👧;
3、布置接待會場;
4、準備禮品(對外贈禮應當節約從簡,實物禮品應當盡量選擇具有中國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
5、安排翻譯、攝影和記錄,並及時整理會談記要🙆🏼♀️,會後撰寫小結和外事簡報。
第十一條 院級外事接待活動應由學院負責,如有需要🖱,國際合作處會予以協助,負責接待的二級學院📂、處室在接待完畢後,應提交接待的書面小結、照片資料,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接待資料交國際合作處存檔。
第六章 經費使用
第十二條 外賓接待經費嚴格按照教育部轉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教財司函[2014]43號文)中的標準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由我校在國內主辦國際學術會議,外賓到會後的接待工作應參考以上有關事項,由會議承辦單位予以落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學校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校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