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財〔2014〕2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財政性資金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規範學校的國庫集中收付工作,根據《財政國庫管理製度改革試點方案》(財庫[2001]24號)《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製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02]28號)等文件的總體要求,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庫集中支付是指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以健全的財政支付信息系統和銀行間實時清算系統為依托🧔🏽♂️,在預算單位動用財政性資金購買商品、勞務和支付款項時,經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審核後🔇,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或財政授權支付方式,將財政性資金支付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的財政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堅持“統一管理,方便用款,提高資金管理效率”的實施原則👉,建立完善的資金支付程序、會計核算辦法🙎♂️,滿足學校內部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需要的項目核算體系,保證“財力集中、財權下放💇🏽、經濟責任明確”的管理機製的有效運行。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下達學校的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基本建設經費及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經費的支付管理。
第五條 財務處全面負責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工作。包括:製定國庫集中支付方面的規章製度、操作流程;負責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組織、指導有關職能部門編製“校內各預算項目分月用款計劃”🚣🏿♀️,審核並匯總編製“恒行3平台分月用款計劃”,按時上報教育部;根據教育部批復的額度,及時撥付並通知經費主管部門及用款單位;監督🦜、檢查各預算項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計劃的執行情況及國庫集中支付額度的執行情況;負責與教育部🤹🏻、財政部和銀行進行對賬🚶♂️;辦理國庫集中支付項目資金歸墊等事宜。
第二章 零余額賬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 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通過財政部為學校開設的零余額賬戶進行統一管理,用於財政性資金的財政授權支付和清算。該賬戶每日發生的支付由代理銀行墊付👩🏻⚖️,當日營業終了前代理銀行與國庫進行清算⛹🏽♂️,清算後該賬戶存款余額為零。
第七條 零余額賬戶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學校的相應賬戶劃轉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及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款項🧘🏼,除此之外,不得違反規定向我校其他賬戶🫶🏽、上級主管單位賬戶和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轉資金🍲。
第三章 用款計劃和用款額度
第八條 用款計劃是辦理國庫集中支付的前提和依據。財務處根據事業發展和項目進度,按照財政預算科目類、款👏🏻、項🕵🏽♂️,按季分月編製。並根據財政部批復的用款計劃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請和財政授權支付手續。
第九條 分月用款計劃包括“恒行3平台分月用款計劃”和“校內各預算項目分月用款計劃”。
其中👩🏼🚀,分月用款計劃是由財務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和校內各單位分月用款計劃,按照財政預算科目類、款⏯、項和項目匯總編製。
校內各預算項目分月用款計劃是由校內單位根據學校當年下達給所屬部門的預算額度💁,結合事業發展和項目進度按季分月編製。各單位依據此用款計劃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請和財政授權支付手續🙋🏽♂️。校內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若未按規定編製和上報預算項目分月用款計劃,財務處不得支付資金。
第十條 分月用款計劃的編製要符合實際,應考慮上年結余👄,按照各項目當年預算數和上年結余數的合計額度確定當年實際用款計劃👌🏿。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按均衡性原則編製,項目支出用款計劃按照項目實施進度編製🤸🏼♀️。
第十一條 各單位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按上年度預算數的80%編報的下一年度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報送財務處,待學校預算下達後根據預算額度進行調整。當年預算下達後10個工作日內各部門及項目負責人按預算項目將上半年的分月用款計劃報送財務處,每年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別報送當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計劃🛬。
財務處按照教育部要求及時完整地將恒行3平台分月用款計劃上報。
第十二條 分月用款計劃一經上報,原則上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用款單位應在用款月度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經報教育部、財政部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財務處根據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進行賬務處理📷,下達相應的財政支付額度並及時通知經費管理部門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批復的用款額度內按有關規定使用資金。批復用款計劃的各類、款、項和項目資金專款專用🙆♂️,用款額度不能調劑使用。
第十四條 國庫支付額度余額在年度終了註銷。基本支出額度余額上繳國庫。項目支出額度余額☣️,在建設期內的未完項目結余🏃♀️➡️👨🏿🎨,待下一年度教育部、財政部批復後再按規定繼續使用;超建設期的凈結余,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章 支付程序
第十五條 國庫集中支付分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財政直接支付:由財政部門向代理銀行簽發支付指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指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
財政授權支付:由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授權,向代理銀行開具支付指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指令⚃,在財政批準的用款額度內,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支付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
第十六條 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統一發放的工資支出;工程采購和物品服務采購等購買支出的集中采購部分和轉移支出。
實行財政授權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包括🙇😅:未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工資支出🧔🏿♀️、購買支出(工程采購支出、物品、服務采購支出的分散采購部分);零星支出;特別緊急支出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財政直接支付的一般程序:
1.使用財政直接支付時💅,用款單位應按照批復的預算和用款計劃,提出直接支付申請🙍,並附有關支付憑證報財務處。
本條所規定的支付憑證🧔🏻♀️,包括:項目立項批復資料、項目所在年度的部門預算批復、支付申請的情況說明、購貨合同或招標采購的中標供貨合同等文件及票證、工程建設項目有關文件資料。支付預付工程款,需提供預付工程款支付憑證🧧;支付工程款,需提供工程價款結算單及工程款支付證書;支付設備、材料款,需提供設備、材料采購清單及驗收單、票據等。
2.經財務處初審後,按規定填寫《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連同支付憑證以公函的形式依次報財政部駐上海市財政監察專員辦🛜,教育部,財政部逐級審批。
3.財政直接支付申請經財政部批準後,根據財政部發出的清算與支付指令,代理銀行直接將款項支付到用款單位或收款人🧄。財務處根據銀行辦理支付後出具的《財政直接支付收帳通知書》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工作🧑🏻🦳👩🏻🏭。
4.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實行一事一報,原則上每月申請一次。
第十八條 財政授權支付的一般程序:
1.財務處憑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入賬💂🏿♀️🧳,根據批復的用款計劃和校內預算向各核算單位分配用款額度,設置國庫支付管理項目的相關信息(支付令信息)。
2.用款單位應在批復的用款計劃額度內,按規定的經費用途及會計核算的有關要求,填寫借款單或報銷單👇🏼,並附有關支付憑證,在財務處辦理資金支付業務。
其中👨🏼🔧,支付設備購置🧑🏿💻、材料采購價款,需提供項目立項資料、招標采購資料、供貨合同、外貿合同付款通知🏌🏿♂️、設備采購清單及驗收單、票據等。
支付工程款,需提供項目立項資料🍩、招標采購資料、工程合同、工程進度資料⚱️、工程結算單👨🏿💻🚟、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工程審計決定及票據等。
3.學校支用授權額度時🪵,填製財政部門統一製定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送代理銀行🗃,代理銀行根據“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通過零余額賬戶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九條 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由代理銀行支付後,在支付清算次日後發生資金退回的,依據代理銀行的通知進行賬務處理。
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由代理銀行支付後,需辦理資金退回和調整業務的,填寫“財政授權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書”⛹🏼♀️,通知代理銀行辦理資金退回和調整業務,並作相應賬務處理📟。
第五章 資金歸墊
第二十條 資金歸墊🧑🏻🏫,是指財務處在財政授權支付用款額度或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劃下達之前🦦,用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的資金墊付相關支出🛗,再通過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或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將資金歸還原墊付資金賬戶的一種特殊行為。一般情況下,財務處必須按照規定程序🕷,以財政直接支付或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支付財政資金,不得違反規定通過學校實有資金賬戶支付財政資金。
發生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允許墊付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並限時開工的基建投資項目支出;基建投資項目前期費用支出;重大緊急突發事項支出;其他按規定允許墊付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用款單位通過學校實有資金賬戶墊付資金👰🏻🛻,實行事先備案製度。在資金墊付之前,應將擬墊付事項🤹🏽♂️、原因和資金來源等情況報財務處🥬,財務處按規定程序上報教育部,經教育部審核確認後報財政部(國庫司)備案🤦♂️。財務處待教育部批復後通知各申請單位辦理。
第二十二條 財務處收到已墊付資金項目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或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劃後🧙🏽,可提出資金歸墊申請。將資金歸墊申請,以及相關合同🤦🏿、發票👶、銀行結算證明、記錄墊付事項發生費用賬薄復印件等墊付事項證明材料逐級上報,經教育部審核確認後報財政部(國庫司)🏄。
以財政授權支付方式進行資金歸墊的,財務處持財政部批復文件到代理銀行辦理資金歸墊業務;以財政直接支付方式進行資金歸墊的👴🏽,財政部(國庫司)在收到歸墊申請、相關材料👟、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和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代理銀行進行資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財務處應加強資金歸墊管理,不得虛列開支、偽造合同、編造借款事項等騙取資金歸墊。發生上述行為的,除退回已歸墊資金外,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做出處理🫡。
第六章 對賬與年終結余資金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財務處定期登錄國庫集中支付外圍平臺核對用款計劃和支出信息。每月月末與代理銀行進行零余額賬戶的核對🤽🏻♀️,按照當月“類”“款”“項”中授權支付額度的支出數、結余數🌄,及時向財務處負責人報告對賬結果🪠。
第二十五條 對年終財政已批復尚未支用的額度,由財務處依據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簽證單作註銷額度的賬務處理🦓。
第二十六條 年終財務處負責與教育部財務司核對結余資金信息,並按要求及時申報使用結余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由財務處負責具體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