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財〔2014〕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債權、債務行為👉🏽,加強學校資金管理🧑🦽,及時進行清理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高等學校財務製度》(財教[2012]488號)🫶🏼、《高等學校會計製度》(財會[2013]30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債權債務,包括學校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預收、暫付、應收、應付、其他應收和其他應付、代管款項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恒行3平台及其下屬各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恒行3平台財經領導小組是債權債務管理的領導機構,財務處是負責學校債權債務核算與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五條 經辦人員在辦理債權債務時💙,應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事後按規定及時結清往來款項。
第六條 審批人須認真審核待發生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理性,並按學校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簽批手續;對已發生的往來款項,要落實責任人員,定期督促清理。
第七條 財務處按學校有關規定,對債權債務進行審核、核算😕,並督促經辦人員清理往來款項。
第三章 債權管理
第八條 學校的債權是指學校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其他應收款等。
應收賬款是指學校因開展經營活動銷售產品🌂、提供服務等而應收取的款項。
預付賬款是指學校按照購貨👨🏻🌾、勞務合同或協議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暫付款項🙇♂️。
其他應收款是指除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
第九條 暫付款項的管理遵循“一事一借、一借一清、按期結帳、前帳不清🙎🏻♂️,後帳不借”的原則。
第十條 部門零星購置✋🏼、小型維修👨✈️👩👦、教職工出差等業務的借款,須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並於業務完成後的一個月內憑發票到財務處報銷結算。
第十一條 基建工程、大型修繕、設備購置等大額預付款,須嚴格按合同規定和審批程序付款。不符合審批程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進度、時間、質量👨🏿✈️🧝、金額等付款請求,應暫緩付款。
第十二條 辦理借款時,須填寫《恒行3平台暫借款憑證》(一式三聯),填列經費支出項目和事由,並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辦理,從嚴控製借款額度。
借款人應是學校教職工及博士後人員;如因特殊情況借款人必須是學生的,審批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暫付款項只能用於教學🩸、科研📑、教輔、行政和後勤等公務開支🪱,除個人出差借款外🚵♀️,不辦理用於個人的現金借款✋。暫付款項要嚴格按借款用途使用,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財務處不予報銷。
第十四條 借款人辦理校內工作調動或調離學校手續時,必須結清所有借款🤱🏼。確有原因不能結清的,須書面向財務處說明原因。屬於校內調動的,由原部門負責人審批;屬於調離學校的🧖🏼,報學校審批通過後✶,通知財務處辦理借款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借款人可通過財務網站進行暫付款還款狀態查詢🌊,應自覺按期辦理還款手續;財務處對各項暫付款須定期清理💂🏿♂️;項目負責人配合財務處切實做好暫付款的催還和清理工作。
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及時辦理銷賬的暫付款,財務人員應定期催辦;
對超過還款期限且未結清的暫付款,借款人需將長期掛賬的原因和還款計劃以書面形式提交報告,還款計劃報告經各部門(學院)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加蓋部門公章報送財務處;
對於長期掛賬達到一年以上且未提交還款計劃報告的,財務處可會同監察、審計部門和部門(學院的)負責人共同約談借款人,協商還款計劃😡🤹🏼;
對暫付款項三年不銷賬且財務約談無效的🧎♂️,財務處可提請校長辦公會議審議;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暫付款項,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財務處按照《恒行3平台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東華財[2014]11號)中的規定程序進行核銷🈷️。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監察部門將按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 債務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的債務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第十七條 借入款項,是指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堅持慎重穩妥的原則,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學校不提供對外擔保👵🏼。債務規模須經學校貸款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論證後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發生債務時🙇🏽♂️,在學校履行完成教育部審批、備案手續後,財務處按學校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
財務處根據學校財力、未來預算收入和貸款合同🙊,製定學校的還本付息計劃👽,保證學校的資金正常運轉,並定期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及時報告學校貸款資金管理領導小組👩🏭。
第十八條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暫存款等款項。
財務處應及時清理暫存款項,按照規定應當轉作收入的應及時轉入有關賬戶,納入當年決算🧒🏿。對需繼續掛帳的款項🏄🏽,要列出清單🫱,逐項說明原因並報告財務處處長🙆♂️。對掛帳三年以上的款項應逐項查明發生日期、形成原因,財務處須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審批後處理。
第十九條 應繳款項☝️,包括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學校按照規定積極組織收入,及時足額辦理上繳手續。
第二十條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包括🫘:校外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管的款項⛓️💥,如學會經費、學術活動經費等,以及校內各部門🦈、學院委托代管的黨費、團費等🧘🏿。
代管款項實行立項審批,按項目進行收支核算⬛️、專款專用的管理辦法。凡屬對外服務收入🛀🏻、科研經費收入等性質的賬款一律不得轉入代管賬款賬戶核算🏌🏽♂️。
代管款項由受托單位向財務處申請立項3️⃣,受托單位對項目的合規性、合法性負責。立項申報內容包括:委托單位、代管款項名稱、款項的來源、使用範圍、使用期限🤸🏼、審批人🟢。
代管款項嚴格實行以收定支,不透支使用。代管款項年終結余款結轉第二年繼續使用🦵🏼。代管款項到期後🧑🎨,委托單位或委托人應及時清理賬目👨🏿🌾,註銷代管經費本。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實行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各項負債🦵🏼,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由財務處負責具體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