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變財務驗收管理模式👌🏽,發揮項目承擔單位在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的主體作用⏱。
從以課題為單位組織財務驗收調整為以項目為單位組織財政驗收,對項項目出具財務驗收意見,不再對課題出具財務驗收意見👨🦽,同時請各業務處室和管理中心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內課題承擔單位承擔相關的監督管理責任🔝。
二、嚴禁科研項目虛報預算✍️,嚴格預算執行考核◾️⛔️。
1👨🏻✈️、項目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預算執行率達到或超過80%作為項目財務驗收通過的前提條件;
2、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預算執行率達到或超過60%,但低於80%的項目,要求承擔單位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的通過財務驗收,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不通過財務驗收;
3、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預算執行率低於60%的項目,不通過財務驗收。
4、對於整改後通過驗收的項目和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按照《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教〔2015〕95號)的要求進行管理(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三、嚴厲查處違規使用專項經費和不按規定進行整改現象。
《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教〔2015〕95號)明確禁止的九類違規現象:
1、未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2🦵🏻🫄🏼、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3🏔、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課題)經費。
4👨❤️💋👨、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課題)經費🚵。
5、未獲市科委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課題)承擔主體。
6🧔🏻♂️、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
7🧜🏻♀️、虛假承諾配套資金🎍、自籌資金不到位🛒👨🏼🔧。
8🥀、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9、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對存在以上九類違規現象和不按規定進行整改的項目不通過財務驗收👨🏻🚀,強化財務驗收工作的嚴肅性。
四🪜、明確2016年財務驗收範圍,財務驗收實施分類管理👨🏿🦲。
1、專項資助100萬及以上且200萬元以下項目,組織完成審計後,不再單獨出具財務驗收意見🥄👋,在項目驗收意見中加入對經費使用情況的綜合評價,對經費使用中的違規現象實行一票否決🧜🏽♂️;
2、財政專項資助200萬及以上項目,審計完成後,組織進行財務驗收,並出具單獨的財務驗收意見。
《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教[2015]95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