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章 學製與學習年限
第二條 學製
1.博士研究生
普通招考生學製為3年👩🏫,碩博連讀生(含長學製轉博生)的博士階段學製為3年🙏🏼,直接攻博生學製為4年。
2.碩士研究生
全日製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學製為2.5年。
全日製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製為2年或2.5年。
第三條 學習年限
研究生教育實行彈性學習年限𓀖,研究生必須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合格地完成該學科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𓀇👩🏼🔧。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6年,攻讀全日製碩士學位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4年🤸🏻♂️。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恒行3平台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準假時間由校研究生部根據情況確定,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學籍,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復查期間,研究生發生傷害事故的🍆,由事故責任人承擔責任🧝♀️;研究生因疾病在校外醫療機構診療的,全部費用自理;研究生因疾病☝🏻,應首診在學校校醫院,掛號費自理✧,醫藥費自付10%📪;根據病情如需在校外醫療機構診療的,醫生會開具門診轉院憑證;回校後按照相關規定報銷;無轉院憑證的費用自理👨💼。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條 新生體檢,被檢查出患有疾病或傷殘者💪🏼,經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戶口不遷入學校,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回家自費療養。自學校通知離校之日起兩周內不辦理離校手續或者擅自滯留在學校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學資格。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規定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關於保留入學資格者的研究生獎助規定,具體見《恒行3平台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1.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的;
2.入學復查不合格的;
3.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不合格的👩🏻⚖️;
4.其他應當取消入學資格的情形。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以後🦴,原為應屆畢業本科生或碩士生的,退回原培養單位。原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原工作單位。其他人員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手續,並經批準後生效🛥。不辦請假手續者以曠課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培養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在按相關規定辦理貸款等申請手續後,經批準可暫緩註冊♻。暫緩註冊的研究生可以修讀該學期相關課程,並在繳納學費後正式註冊🆚。其所修課程及成績在正式註冊後有效。因不按規定申請貸款或獲得貸款後不繳納學費而造成未及時註冊者,作退學處理🧘🏻♂️。
第四章 請假與考勤
第九條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假滿後辦理銷假手續🏇🏽🧜🏿♂️。因病不能親自請假者,可委托他人,憑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病假單代為請假🤜🏽。
第十條 研究生請事假👐🏼,每學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周🙎🏽。請事假須遞交經指導教師簽署意見的書面請假報告,三天以內由輔導員批準;三天以上兩周以內,經輔導員同意後,由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長批準。請假報告由學院研究生教學秘書保存👉🏿。
第十一條 研究生違反請假製度缺課,作曠課處理(課堂教學時間曠課按實際學時計算,工程技術訓練、教學實習、實踐環節、論文階段曠課以每天6學時折算,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動曠課按實際學時計算)。
第十二條 研究生課程學習期間的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論文工作期間的考勤由指導教師(或指導教師委托專人)負責;每月將考勤異常情況送研究生所在學院☪️,由研究生教學秘書匯總後交輔導員。輔導員對曠課研究生及時查明原因🌺🧎♂️➡️,加強教育🖤⏳,對違紀者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以百分製記載。學位課程考核一律采用考試方式。學位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允許補考一次;若補考及格,成績按60分記載;若補考不及格,允許重修一次📈。選修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不予補考,允許重讀或選修其他課程🫴🏽。
第十五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參加考核者,可申請緩考。屆時,應遞交《研究生課程緩考申請表》及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經審核批準後,申請書和醫院證明原件學校留存✥,研究生所在學院院辦通知任課教師和本人。因事一般不能申請緩考↕️。緩考不作單獨安排,與補考或下一次課程考核同時進行,但按正常考試記分🕡。
第十六條 研究生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計入不及格👩🦼➡️,並註明“考試違紀”或“作弊”。學校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凡受留校察看或以下處分、經教育後表現較好的🦘,在開題前可對學位課程重修一次。
第六章 轉專業😢、轉換導師與轉學
第十七條 在學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要轉專業才能保證繼續學習的🎏,須由本人及導師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轉入專業所在學院的黨政聯席會議和研究生部同意🥅,報主管校長批準後方可調整。已進入論文階段的研究生不予轉專業。具體見《恒行3平台關於研究生轉專業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在學研究生如要轉換導師🧚🏼♂️,須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原指導教師和新選導師同意👨🏻🌾,所在學院的黨政聯席會議批準,書面報研究生部備案後方可調整。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研究生在學期間生育的🧑🏿⚕️;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的;
精神狀態不適宜繼續學業需休養的🦸🏻♀️🐮;
本人申請休學的🕞;
其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研究生休學以學期為單位🤒,休學次數不限,但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培養年限🤱🏻。
第二十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發生事故或侵權事件,學校不承擔責任。關於休學研究生的研究生獎助規定🕞,具體見《恒行3平台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因疾病休學(不含生育)🛷,原享受醫療補貼的,休學時間累計不超過一年(即兩學期)的🟦,享受醫療補貼。休學研究生應當在當地縣級或以上醫院(醫保定點單位)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按學校《恒行3平台學生就醫及費用報銷的規定》辦理報銷。休學時間累計超過一年(即兩學期)的,從休學的第三學期起(含)不再享受醫療補貼🤌,費用自理🫃。其他原因休學的🧑,一律不享受醫療補貼。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一周向研究生部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期滿後仍需要繼續休學的🤼,須辦理繼續休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服役時間不計入在校年限。
第八章 退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凡有一門學位課程經重讀後考試(含補考)成績仍不及格的或所修課程考試累計五次不及格的;
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全部學業的;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未請假離校且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或一學期曠課學時數累計達到50學時以上的↩️;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五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提出👩🏿🦰,經研究生部審核同意後🍋,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5天👩🏼🦰,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申訴程序參照《恒行3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辦理。
第二十七條 退學的非定向就業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三個月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的定向就業研究生🔵,退回定向委培單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門。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美達到規定的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因未通過論文答辯而結業的研究生,一年內可按學校規定程序申請補答辯一次👩🏼🌾🎁,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可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定向就業生
第三十二條 定向就業生在入學前應確認畢業後定向單位或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行政部門,並須在入學前由定向單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與研究生本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協議書。定向就業生入學後,不得改變定向單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定向就業性質。在讀期間𓀊🖊,由研究生或定向單位或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撤消協議的,學校不予承認🤳。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日製研究生,對港澳臺研究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留學生的研究生學籍管理參照國際文化交流學院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若與國家相關規定不一致時🌲,以國家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