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恒行3平台章程》等有關規範,結合學校實際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給予學生的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學生有權按規定程序,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訴✊。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接受學歷教育,經學校錄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籍全日製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紀律🗡🦸🏿,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由輕至重依次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違紀學生處分設置處分期限,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一般為9個月,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期限一般為12個月🎐,處分期限從做出處分決定之日計算。受處分的畢業班違紀學生🧎🏻,其處分期限可減至畢業日止。
第六條 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為12個月,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與處分期限同步計算。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違紀學生🌈👨🦽,由其所在學院負責察看。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班違紀學生🧑🏽🚒,其察看期可減至畢業日止❤️🔥。
第七條 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同時有2個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對應的處分級別,酌情給予學生紀律處分💉。處分級別相同的,按該級別處分👦🏻;處分級別不同的🌗,按其中最重的處分。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作從輕處理:
(一)已發生違紀行為,但能在學校發現前主動承認錯誤✌🏻,且有明顯悔改表現者;
(二)受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反映,積極防止不良後果者;
(三)違紀者未滿18周歲🚵🏼,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認🧜🏿♀️、控製自己行為者;
(四)其他可以從輕處分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作從重處理:
(一)掩蓋、隱瞞違紀事實,拒不承認錯誤者;
(二)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者;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誣陷👩🏻🦯➡️、誘騙🙅🏻、威脅🧑🦯➡️、打擊報復者;
(四)群體違紀的組織者;
(五)其他可以從重處分者⚙️。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條 學生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等級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擾亂校園秩序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尋釁滋事➕、酗酒鬧事、結夥鬥毆、侮辱他人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的;
(二)歪曲或捏造事實,通過字報😺、信件、電話🏄🏻、手機🙍🏽♂️、網絡等散布謠言、謊報險情🍗,情節嚴重的;
(三)拒絕、阻礙學校管理人員正常工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聽勸阻的;
(四)擾亂課堂教學秩序,幹擾教師正常教學工作,不聽勸阻的🧋;
(五)其他擾亂校園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妨害校園公共安全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等級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非法存放管製刀具的⏩;
(二)違章使用電爐、熱得快、電熱毯、電熱杯🧑🏻🎄、電飯煲等電加熱器具,違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違章使用明火或焚燒物品的;
(三)在宿舍🌠👩👩👧、教室等建築內故意向窗外拋扔物品🦻、火種等🔸,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故意挪動🍳、隨意開啟或破壞安防設施、交通標誌等💙,情節嚴重的;
(五)在校內駕駛無牌無證的車輛(機動車、非機動車);
(六)在校內駕駛車輛超速行駛的;
(七)攜帶危險品進入課堂、會場等公共場所,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妨害校園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妨害學校管理秩序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
(二)違反學校講座、報告會💙、論壇等相關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
(三)違反學校學生社團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或冒用合法學生社團名義開展活動🐦、出版刊物等的🔇;
(四)違反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有關規定,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等的;
(五)入侵學校信息系統,對系統功能、應用程序🧠、數據進行竊取🚰、篡改的;或者造成學校信息系統👩❤️👩、應用程序、數據損毀的;
(六)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規定,未經批準在學校從事各類經營性、廣告性等活動的🕴🏻;
(七)在學校室內公共場所違規吸煙的;
(八)其他妨害學校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故意損壞學校公共設施、教育設備,破壞桌椅👩🏻🏫、電腦、樹木、草坪及其他物品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學校建築物🟩、公用設施上亂塗亂畫,違章張貼,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對館藏圖書以舊換新、撕頁,或偷用他人證件借書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偷竊、騙取公私財物,冒領他人財物或將他人遺忘物品占為己有,價值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明知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或者購買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其他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挑起或參與打架,未造成人身傷害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人身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隱匿、毀壞或私自開拆他人信件🛁、郵包等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采用信件🦵🏽、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網絡留言等各種方式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在宿舍內私拉電線,或從宿舍專用電源插座上違章取電的;
(二)在規定的休息時間內或宿舍熄燈後,在宿舍樓內因高聲喧嘩、起哄吵鬧𓀉、彈奏樂器,或使用視聽設備而不用耳機等,妨礙他人休息,不聽勸阻的👩🏽;
(三)擅自留宿他人,轉讓或出租床位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租房住宿;
(五)在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
(六)其他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因違章操作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規購買、領取、使用、保存、處置危險化學品、氣體🪅、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特種設備或者其他管製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𓀅;
(三)因違規用火、用電或者不當的實驗操作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違規飼育、管理、檢疫、使用🔋♥️、處置實驗動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擅自將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有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明知他人違紀,阻礙學校👩🏻🦼➡️、執法機關調查或被調查時作偽證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弄虛作假,騙取學校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困難補助、醫療保險等的,除需退回所獲錢款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無正當理由,惡意欠繳學費、住宿費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偽造身份證😈、單位公章,塗改或偽造學生證、一卡通等證件,偽造他人私章、他人簽名,塗改或偽造成績單🏋🏼、證書等證明文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有其他失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無故缺席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在一學期內曠課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無故曠課累計16學時以上👨🏻🦽,不滿32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無故曠課累計32學時以上,不滿48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無故曠課累計48學時以上♢,不滿54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無故曠課累計54學時以上,未達到退學標準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組織的課程考核(考試🧖🏽♀️、考查)中,有違反考場紀律、作弊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不聽勸告無理取鬧者,以違反考場紀律論處,給予警告處分🍶,成績記“0”分:
1、未攜帶學校規定的有效證件進入考場的;
2、未按要求將書包🧗🏿♂️、書籍、筆記等物品放到指定地點的📺;
3、未在指定位置入座的🧞♀️;
4🧂、在考場等禁止的範圍內👸🏻,喧嘩、打鬧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其他相當行為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違反考場紀律論處💁🏻♀️,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成績記“0”分👼🏻:
1、考試過程中使用自備草稿紙📸,私自借用考試工具或其他影響考場秩序和有違考試公正、公平行為的;
2🧊、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5、其他相當行為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論處,給予記過處分🧍🏻♂️🎿,成績記“0”分🦹♂️:
1💪、桌上和課桌裏放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紙或其他物品的;
2🥊、身上或其他物品上寫有與考試有關內容的;
3👨🏿⚖️、傳遞字條的🥔;
4、在考試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5、違反課程考查要求🌞,抄襲他人成果的𓀈💆🏿♀️;
6🚵🏻♂️、其他相當行為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論處,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成績記“0”分🧗🏼♂️:
1、偷看書籍、筆記😿、字條或別人試卷的*️⃣;
2、傳遞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3、交卷時互相核對或塗改答案的🍸;
4👨💼、使用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5、故意損壞試卷、答案等考試材料的🏺;
6🫣、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7👩🏻🎤、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8👨🏻🔬、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其他相當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國家教育考試、其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或經省級考試機構認定的考試中,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參照第二十一條😸,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組織👨🏼🚒⛴、煽動或參加非法集會🧑🦽➡️、遊行和示威等活動,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與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的,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嚴禁學生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以及閱讀、觀看、張貼、傳播或製作🌆、復製、出售淫穢🥕、封建迷信、邪教等內容的書刊、音像或其他物品👨🏿🍳。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嚴禁學生賣淫、嫖宿暗娼,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嚴禁學生持有毒品、吸毒、販毒。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和解除處分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和解除處分,學院和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工作。對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決定,由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研究決定;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解除處分由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違紀處分程序是➖:調查取證🙎🏻♂️、學院作出擬處分意見、審核部門審核🤞、提交學校討論決定和送達學生。學院和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程序,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
(一)調查取證。對違紀事實的調查取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調查取證以學生所在學院為主,相關職能部門需配合🎅、協助學院完成調查取證工作🪇。
1、違反課堂紀律或考試違紀👛🧙🏿♂️,即涉及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部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2、違反學校實驗室管理規定☝🏽,即涉及第十八條的,由資產管理處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3、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的調查取證🐮☝🏿,即涉及第十七條的🎡,由宿舍管理部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4、涉及其他違紀事實的調查取證,根據職能部門的管理權限,由學生處或保衛處協同相關部門,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二)學院作出擬處分意見。對學生的違紀事實調查取證後,10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所在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議作出擬處分意見,並告知學生擬處分意見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學生有陳訴和申辯的權利,學院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並做好記錄。
(三)審核部門審核⤴️🤾♀️。違反課堂紀律或考試違紀,即觸犯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學院擬處理意見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部審核♻🙋🏽,其余的報學生處審核。在收到學院擬處分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由審核部門作出審核建議。
(四)學校討論決定。違紀行為達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審核部門及時提交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討論作出處分決定。違紀行為達到開除學籍的,由審核部門及時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作出處分決定,提交之前👨🏻🎤,應當由法務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送達學生。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之內送達學生。處分決定書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送達,一般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以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通過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公告送達,公告期為60天,從公告發布之日計起。
第三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按照學校受理學生申訴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學生😙🐞,應當自收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14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辦理。離校時,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學生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 解除處分程序是🧑🏽🦳:擬解除處分者提出申請🎥、學院作出擬解除處分意見和學校討論決定。
(一)擬解除處分者提出申請🚴🏿♀️。在處分期限到期前的15日內,擬解除處分者須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二)學院作出擬解除處分意見👰🏽♂️。學院在收到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召開黨政聯席會議作出擬解除處分意見,並及時報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
(三)學校討論決定。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收到學院擬解除處分意見後,應及時召開會議作出解除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書由學院負責送達學生🌔。
第三十四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學生在其處分期限內💆🏿♀️,表現較好且無違紀行為,可直接申請解除處分,處分解除後,察看期自動解除。
第三十五條 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其違紀事實的調查🎠、認定和處分程序,按照學校處理學術不端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本級;所稱“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八條 2017年8月31日前入學,在籍、註冊且已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可參照本辦法申請解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 繼續教育學生🧑🏽🔬、港澳臺學生🪒、留學生的違紀處分可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5年9月1日頒布的《恒行3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