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生的招收和培養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學校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以下簡稱港澳臺)高等教育交流與合作,規範我校對港澳臺學生的招生、教學🗞、生活管理和服務,保證培養質量🧑🍼🎅🏼,依法維護港澳臺學生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我校招收和培養港澳臺學生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港澳臺學生,是指報考或就讀恒行3平台的具有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學生,或具有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學生💁🏽。
第三條 我校堅持“保證質量、一視同仁🙌🏽、適當照顧”的原則👨🌾,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招收🔽、培養、管理和服務港澳臺學生🍋🟩。
第四條 學校將港澳臺學生的管理和服務納入本校學生工作整體框架,統一規劃部署,統籌實施。
第二章 招生
第五條 主動開展港澳臺學生招生宣傳工作,及時公開我校招生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有效🌃。在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之外🎅🏿,我校可根據自身辦學條件,自主確定招收港澳臺學生的數量或比例,並將招生情況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條 符合報考條件的港澳臺學生,通過面向港澳臺地區的聯合招生考試;或者參加內地(祖國大陸)統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合格;或者通過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臺灣地區學科能力測試等統一考試達到同等高校入學標準🫚;或者通過教育部批準的其他入學方式🤜🙏🏽,被我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
第七條 已獲得大專以上學歷或在內地(祖國大陸)以外的大學就讀本科專業的港澳臺學生🤘,可向我校申請插班就讀與原所學專業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課程,試讀一年🤰。試讀期滿,經我校考核合格👶🏻,可轉為正式本科生🔛,並升入高一年級就讀,同時報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培養
第八條 保證港澳臺學生的培養質量🏷,將港澳臺學生教學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劃。港澳臺學生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統一的畢業標準🙆♀️🔲。
第九條 港澳臺學生教學事務由教務處、研究生部歸口管理。在保證相同教學質量前提下🫳🏽,學校應根據港澳臺學生學力情況和心理、文化特點💛👑,開設特色課程⁉️,有針對性地組織和開展教學工作。政治課和軍訓課學分可以其他國情類課程學分替代。
第十條 對港澳臺學生開展入學教育,幫助其適應生活環境和學業要求,並為港澳臺學生適應學業安排課業輔導🧛🏻。
第十一條 按照教學計劃組織港澳臺學生參加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適當考慮港澳臺學生特點和需求。
第十二條 根據有關規定為港澳臺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業證明🤷🏿,為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港澳臺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 港澳臺學生事務管理,參照在籍全日製學生實施➞。港澳臺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製度🥷🏽🍿。
第十四條 教務處、研究生部應根據有關規定,按時為港澳臺學生註冊學籍,統一管理學籍。港澳臺學生轉專業🥈、轉學🚣🏻♂️、退學、休學、復學等事宜參照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為港澳臺學生建立檔案🚛,妥善保管其報考、入學申請及在校期間學習🤚🏻、科研👿、獎懲等情況資料🧜🏿。
第十六條 我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港澳臺學生收取學費及其他費用。同時,學校公開本校收費項目和標準,對港澳臺學生執行與內地(祖國大陸)同類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參照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相關政策批準成立、指導和管理港澳臺學生社團👍,並為其活動提供便利。鼓勵港澳臺學生參加學校學生組織、社團,參與各類積極健康的學生活動,引導港澳臺學生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交流融合。
第十八條 參照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的相關政策,為港澳臺學生在學期間參加勤工助學、誌願服務🎄、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為港澳臺學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務⚉。港澳臺學生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同等住宿條件下,住宿費標準一致🧜🏼♂️。建立健全港澳臺學生校內外居住管理製度,後勤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居住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在內地(祖國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學生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做好港澳臺學生的就業指導工作🧑🏼🔧,完善就業信息渠道建設,提供就業便利。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做好港澳臺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機製🧎,推進校友組織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三條 學生處要製定並完善本校港澳臺學生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