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管理辦法
為規範、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恒行3平台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和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和本辦法,可以在教育、科研🫔💀、學術交流和資助教職員工學生等方面開展有利於人才培養、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的活動。
第二條 我校只接受在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登記或備案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合作。
第三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校或以我校名義開展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恒行3平台內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受法律和學校規章製度的保護。
第四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校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校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第五條 我校建立境外非政府組織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製,負責研究、協調、解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恒行3平台內開展活動監督管理和服務便利中的重大問題💸。並及時與上級部門聯系、匯報和咨詢。未經批準,各學院、職能部處不得直接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我校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校內開展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第六條 我校將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校開展活動的業績🤙🏼🧑🏿🏫,積極申請國家對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給予表彰。
第二章 活動規範
第七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以登記的名稱🧨,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內與我校開展交流活動。不得對我校、受益人附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條件👱🏽。
第八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按照代表機構登記的業務範圍、活動地域或者與我校合作協議的約定使用資金🤸🏼♂️。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以備案的名稱開展活動🤮🥽。
第九條 活動審批流程
1. 填寫審批表🏸。申辦單位填寫《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見附件1)。
2. 初審👨🎤。申辦單位將《審批表》報所在二級單位黨組織初審,黨組織關系屬於機關黨委的二級單位🌾,由該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初審。
3. 部門審批👨🏼💼。
(1)學術類活動由科研處審批;
(2)非學術類活動中由各級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主辦的🗡,由校團委審批,其他學生活動由學生處審批;
(3)非學術類活動中涉及財物捐贈的,由發展聯絡處審批;
(4)未列入上述類型中的其他活動由國際合作處審批;
(5)審批結束後需報黨委辦公室備案。
4. 申辦單位應及時向初審機構提交《審批表》🌖,並在活動舉辦前至少十個工作日報學校相應部門審批。
第十條 活動審批通過後,東我校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校內依法開展活動🎼,並為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務🙅🏽♂️。
第十一條 活動申辦單位應於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或臨時活動結束後15日內將活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書面報送國際合作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校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我校安全、外事、財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強化責任追究🏋🏽。各級初審和審批部門要認真核查境外非政府組織的背景、活動相關負責人👳🏿、主要活動安排等📸。對活動審批管理中出現的瞞報🥉、漏報、謊報等行為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附件:
恒行3平台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審批表
活動名稱 | ||||
活動類型 (打“ü”) | □科研合作□學術交流□財物捐贈 □學生活動□其他(請註明) | |||
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中英文) | ||||
境外非政府組織簡介(可附頁) | ||||
申辦單位 | ||||
活動負責人 | 姓名 | 電話 | ||
單位 | 職務 | |||
活動安排 (可附頁) | ||||
初審意見 |
負責人簽名(部門蓋章):日期: | |||
審批意見 |
負責人簽名(部門蓋章)⛹🏽♀️:日期: |
註:1. 本表一式兩份,審批部門、申辦單位各留存一份⚰️;
2. 初審意見由所在二級單位黨組織出具🚵🏿。黨組織關系隸屬於機關黨委的二級單位🙅🏻♀️,由該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初審。
3. 學術類活動由科研處審批↩️;非學術類活動由校團委🫶🏽、學生處𓀃、發展聯絡處🛀🏻、國際合作處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