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實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投入機製》(財教〔2013〕19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20號)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絕大部分由中央財政承擔👦🏽,其中博士生國家助學金最後0.5年所需資金從學校事業收入提取中支出。
第二章 資助對象
第三條 資助對象是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經學校錄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在籍◽️、註冊的全日製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業年限(學製)的全日製非定向碩士生除外。
第四條 直博生、碩博連讀學生、長學製研究生原則上一年級按碩士生身份資助,後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資助。期間,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碩士生身份🧑🏿🏭,按碩士生身份資助。
第三章 資助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按月足額發放,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15000元/生/年,按照每月1250元標準發放🎅🏿;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6000元/生/年🐰🧑🏼⚕️,按照每月500元標準發放。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發放總額按照研究生身份對應的資助標準和學製計算,其中博士研究生按照3.5年發放🧜🏼♀️🧑🏽⚖️,提前畢業的按照實際在校時間計算👷🏿。
第七條 每年9月份入學的研究生新生按照當年7月開始計算國家助學金,學籍確定後按月發放,當年發放總額為國家助學金年度標準的一半🤾🏻♂️。3月份入學的博士新生按照當年1月份開始計算,學籍確定後按月發放,當年發放總額為國家助學金年度標準🪟🔳。
第八條 因私出國、參軍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因疾病等原因辦理休學的研究生🚣🏿♀️,在其保留學籍或休學期間,暫停發放國家助學金,待其復學後重啟發放,但不再補發保留學籍或休學期間的國家助學金𓀛。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應自覺接受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由“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計劃”項目錄取的全日製定向研究生享受國家助學金🧔🏼♂️🤾🏼♀️,參照本辦法資助。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資助對象為2016年12月1日(含)後錄取的研究生,2016年11月30日前入學的按照原辦法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含)前錄取的研究生全部超出學製後,原2014年3月頒布的辦法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