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是由中央財政出資,用於獎勵品學兼優的研究生🥳。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根據財政部教育部製定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和《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財教〔2014〕1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保證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評審工作將增加有助於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公開答辯環節🧑🏽💻。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評審規則🙆🏽♀️,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 評審對象
第三條 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經學校錄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在籍、註冊的全日製非定向研究生均可參評🧳,其中會計碩士(MPAcc)👩🏼、工商管理碩士(MBA)、金融碩士(MF)等實施特殊收費政策的全日製非定向研究生除外🔞。超出基本修業年限(學製)的碩士研究生原則上不具備參評資格。
第四條 碩博連讀學生、長學製研究生原則上一年級按碩士生身份參評,後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參評。期間,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碩士生身份,按碩士生身份參評。
第三章 獎勵標準💨、名額和條件
第五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3萬元/生/年;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2萬元/生/年🪩。
第六條 學校根據當年教育部通知🚣🏼♂️0️⃣,結合學院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和學科優勢等因素統籌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
第七條 參評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五)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參評資格💯🕚:
1、紀律處分未解除的;
2🌉、在讀期間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八條 學院應綜合考慮學生的道德品質🧍🏻、考試成績🦆、學術成果、學科競賽、社會工作等因素🛻,科學🫅、合理地製定評審細則,並在評審前報學校備案🤷🏻♂️👱♂️。
(一)學院要在評審細則中♧,明確學術成果、學科競賽等認定標準。學術成果、學科競賽等的認定時間段為自入學起至申請截止日🤹🏿💼。學生在校期間可多次獲得國家獎學金,但學術成果、學科競賽等不可重復使用。
(二)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重點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重點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三)對於新入學的研究生🍎,依據《恒行3平台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基本條件和實施辦法(試行)》(東華教〔2015〕26)中的綜合評分🐟,擇優評定🥩🕛。
第四章 組織和程序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組織機構,學校是恒行3平台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院是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學院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
(一)校評審委員會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異議。製定名額分配方案🏄🏼、匯總、審核等具體事務由學生處完成。
(二)學院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受理學院公示階段學生的有關申訴等工作,具體事務由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學院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擔任主任🤌🏻,由分管教學院長、學院黨委副書記、導師代表🏫、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員,成員一般為單數且不少於7人。
第十條 在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中🧸,各級評審委員會成員要遵循公正💁🏼♂️👮🏽、回避和保密原則🧘🏼♂️,在評審過程中🦸🏻,不得以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回避;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十一條 評審程序為個人申請🧑🏿🌾、學院初評和學校審定公示。學生應主動關註學校發布的評審通知🧑🦼,未遞交申請的無參評資格。
(一)個人申請。凡符合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的學生,應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本人應當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並附有關證明材料,報導師簽字認定。
(二)學院初評。學院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初評結果,初評結果須在學院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三)學校審定公示🤾🏽♂️。校評審委員會對學院所報材料進行審定☝🏿,校評審委員會也可根據學生處的評審報告授權學生處審定。並確定獲獎學生名單。獲獎名單在全校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填《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 對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學院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院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評審委員會提裁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國家獎學金與其他獎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除外)不可兼得。
第十四條 參評對象為2016年12月1日(含)後錄取的研究生📏,2016年11月30日前入學的按照原辦法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含)前錄取的研究生全部超出學製後,原2014年3月頒布的辦法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