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恒行3平台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恒行3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關於實驗室、組織機構與責任體系,以及實驗室安全相關人員的定義,均以《恒行3平台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為準。
第三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二級單位等實驗室相關管理規定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或因違反操作規程、未盡安全職責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依據本辦法對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等追究責任。
第二章 安全隱患與安全事故分類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隱患
實驗室存在以下情況,但尚未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的👩🏻🍳:
1.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或指使、強令他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的🏪;
2. 未履行安全職責🚣🏽♀️,或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和報告的🧑🏽;
3. 未按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等定期檢修和維護的。
第五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
(一)一般實驗室安全事故
1.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實施以下行為的:
(1)私自購買、租用🆑🧱、儲存🐽、使用壓力容器、危險性氣體鋼瓶或其他特種設備的;
(2)私自購買、轉讓或運輸易製毒、易製爆🚖、爆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管製類藥品、放射性物質或設備的🐕;
(3)未按要求儲存、使用劇毒品的;
(4)隨意傾倒實驗廢液或丟棄實驗廢棄物的🙂🏋️。
2. 造成有人員輕微傷,或導致學校、他人財產損失低於10,000元的🏸🤾。
(二)中等實驗室安全事故
1.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私自購買、轉讓或運輸劇毒品的📦;
2. 造成有人員輕傷,或導致學校、他人財產損失1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三)嚴重實驗室安全事故
造成 1人(含)以上重傷或死亡👩🏽🔬,或導致學校、他人財產損失100,000元(含)以上的🤶🏻。
(四)司法機關、安監🚘、環保等部門直接介入的其他實驗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種類與對象
第六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種類分為行政紀律處分、經濟處罰、其他處理等三類。
(一)行政紀律處分
對教職工的行政處分: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
(二)經濟處罰🎅🏻:扣發學校崗位津貼等👨🔧。
(三)其他處理: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關閉實驗室;賠償學校、他人財產損失✋🏽;減少招生名額或暫停招生資格🏹;暫停評獎評優資格等。
以上三類追責可以視安全責任事故具體情況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並以追責最重的處理結果為最終處理決定。違反法律法規、黨紀黨規的,按照有關法律🚓👴🏼、紀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對象
(一)事故直接責任人(包括教職工、學生📄,以及其他用工方式人員);
(二)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三)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員🤠;
(四)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人;
(五)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員🥦;
(六)二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七)相關職能部處負責人⚱️;
(八)其他相關人員。
第四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八條 實驗室安全隱患
1. 責令實驗室即時整改,經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報資產管理處🍊、保衛處🤽♂️、綜合治理辦公室復核通過後🤘🏽,實驗室方可繼續開展實。;
2. 對於故意隱瞞🥕🎍、掩飾安全隱患因素,推卸責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時、不力的👈🏽,進行二級單位內或校內通報批評。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
(一)一般實驗室安全事故
1. 責令實驗室即時整改🚵🏽♀️,經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報資產管理處🎵、保衛處、綜合治理辦公室復核通過後,實驗室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2. 對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賠償學校、他人財產損失🚇;二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取消評獎評優資格等處理。
3. 對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理:視情節嚴重程度🤛🏼,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
4. 對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員的處理:視情節嚴重程度,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
(二)中等實驗室安全事故
1. 責令實驗室即時整改💆♀️,經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報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復核通過後,實驗室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2. 對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賠償學校♥️、他人財產損失🐮;教職工給予警告處分🧍♀️;減少下次招研究生名額1人。
3. 對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理:視情節嚴重程度,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二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取消評獎評優資格等處理🏝。
4. 對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員的處理:視情節嚴重程度,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二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取消評獎評優資格等處理🧤。
5. 對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人的處理:視事故原因,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
6. 對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員的處理:視事故原因,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
(三)嚴重實驗室安全事故
1. 無限期關閉實驗室🧗🏿♀️🤷🏻,責令進行整頓,直至實驗室安全管理符合學校要求,經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報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復核通過後,實驗室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2. 對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賠償學校🦹🏽♀️🧑🏼🏫、他人財產損失;教職工給予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暫停招收研究生資格1年🧍♂️🥝;扣發當月學校崗位津貼。
3. 對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理:視情節嚴重程度😞📲,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暫停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扣發當月學校崗位津貼♥︎。
4. 對事故實驗室安全管理員的處理🏌🏽♀️:視情節嚴重程度🫅🏼,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暫停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扣發當月學校崗位津貼。
5. 對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人的處理:視事故原因,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暫停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6. 對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員的處理:視事故原因🔄,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暫停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7. 對二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處理:視事故原因🍒,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暫停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8. 對相關職能部處負責人的處理🏪:對於管理不善,視事故原因,提交書面檢查,進行校內通報批評👽;暫停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四)司法機關、安監、質監、環保等部門直接介入的其他實驗室安全事故
由司法機關、安監、環保等部門直接介入的其他實驗室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因個人違反相關安全法規🙆🏿♂️、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安全操作規程🧑🏿🎨,導致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事故責任人自身受到傷害的,由事故責任人自行承擔後果🧗♀️。
第十一條 事故直接責任人是學生的,對其行政紀律處分按照《恒行3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條 實驗室安全隱患
實驗室所在二級單位責令被追責人即時整改🙇🏻,對故意隱瞞🧑🏽💼、掩飾安全隱患因素👨👨👧👦,推卸責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時🚵🏼♀️、不力的,將事情經過🤓、整改措施、追責方式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及時報送資產管理處,由相關職能部處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
(一)事故上報
事故發生後🦶,實驗室現場人員第一時間上報保衛處🏝。
(二)事故調查
1. 一般實驗室安全事故和中等實驗室安全事故: 二級單位立即組織調查👩🏽🦲,將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損失及整改措施、二級單位處理方案等內容🧑🏽🍼,自事故發生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 嚴重實驗室安全事故: 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後🍐🤫,相關職能部處🫶、二級單位立即組織調查👴🏽,將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損失等內容,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如遇特殊情況👩🏼⚖️,經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30天;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復核事故情況🦻🏼,必要情況下組織調查組或第三方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三)追責執行
1.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討論確定事故級別、事故責任、追責方式等事項,將被追責單位或被追責人移交人事處、教務處🧑🎓🕵🏻、研究生部、學生處、科研處等相關職能部處按權限進行追責;相關職能部處做出處理決定,並告知被追責單位或被追責人。
2. 被追責單位或被追責人若對追責決定有異議,可根據學校相應申訴規定提出申訴🧡。申訴期間,追責程序不中斷。
第十四條 嚴重實驗室安全事故追責處理或涉及到行政處分等追責方式的上報校長辦公會審批✬;涉及到違反黨紀黨規的上報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十五條 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六條 處分解除🫳🏽、復核及申訴依據國家及學校相關製度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 若學校現有文件中相關實驗室安全追責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二級單位及下屬機構可以本辦法為基礎製訂適合二級單位的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及上海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及上海市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及上海市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