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學校所有者權益🫷🏿,促進校辦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教財〔2013〕55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辦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學校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建立以管資本為主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包括企業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決定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直接出資的校辦企業(以下統稱“一級企業”)🤰🫛。學校直接出資的校辦企業的所屬全資🤹🏻♂️、控股企業和實際控製管理的企業(以下統稱“二級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學校以各種形式直接對企業投資及投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四條 學校對校辦企業的管理實行事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企業依法享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堅持“規範管理,科學發展”的指導方針✫,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客觀規律,按照現代企業製度的要求🏮👂🏻,規範運營和科學管理企業,推動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校辦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應當接受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資產管理處。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堅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校辦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根據學校授權,依法對校辦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履行出資人義務。依法製定或審批企業章程、履行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考核企業經營業績並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獎懲🏸,切實維護國有資本權益👨🏿🦰,統籌決策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於經營性資產管理的法規政策,研究決定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促進學校校辦產業規範發展🧁。
(二)組織🕺🏽、協調校內外資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重點支持資產公司孵化本校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業,培育新產業、引領新技術💲。
(三)審議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有效整合與合理配置方案;審議學校全資和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方案;審議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崗位人員(董事、監事)的任免、重要項目的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四)對學校全資和控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等進行監管🖤;根據經營業績考核情況,決定對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獎懲,決定企業經營層的績效薪金方案。
(五)審議校辦一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及其他需股東會決策的事項🤙🏽。
(六)履行學校直接監管企業的出資人職責🧍♀️,行使股東的職權;指導和推進校辦企業改革和規範化建設。對學校所有下屬企業的改製👩🏻🔧、財務清算、及改製後的無償劃轉等重大問題進行部署和指導👨🏻🚀。
(七)研究決定學校授權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履行決策職能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學校設立經營性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經資辦”),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授權,代行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監管權。負責聯系學校投資企業的董事會。
(二)負責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製定和落實。
(三)負責監督落實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的任務目標🧚🏻♂️。
(四)負責落實學校經營性資產審批備案、規範管理、信息匯總上報等工作💃🏼。
(五)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經資辦應及時盡責向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報告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製度🍬,製定、審核和修改學校直接投資企業的章程。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校辦企業的股份製改造🦇、上市👩🦽、重組🚖0️⃣、合並、分立、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配利潤以及歇業、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進行部署👨🎤、指導和審批,並按規定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
第十三條 校辦企業的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及上市等重大事項由董事會決定後,應以書面形式向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報告並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審核,符合“三重一大”決策內容的事項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後報學校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校辦企業對本企業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及上市等重大事項提出管理細則。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代表學校向校辦一級企業派出董事、監事🧃,校辦一級企業向其所屬控股🩵、參股的企業派出股東代表或董事、監事🤌🏼。
校辦一級企業的董事會製定公司合並、分立、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配利潤、解散、申請破產以及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方案時,派出的董事🕵🏿♀️、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校辦一級企業所屬的控股🩱、參股的企業董事會、股東會製定及審批其公司的上述事項方案時,委派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向校辦一級企業派出的董😉、監事實行工作報告製度,校辦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每年向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報告工作,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對派出的董、監事成員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建立考核和責任追究製度。校辦一級企業對其派出的董事🤘🏿、監事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建立相應的工作報告製度😷、考核製度和責任追究製度。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對企業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規範的現代企業製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任務。校辦企業對其所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分立、合並、重組、改製、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對校辦企業的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和清產核資結果確認審核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
第十九條 經資辦代表學校負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和監督🚶➡️,不直接從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依照產權關系👳🏽,企業資產評估報告應逐級審核,經資辦代表學校審核後,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占有、變動🤲🏿、註銷登記製度,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申辦產權占有登記🚵、產權變動登記、產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申辦產權占有登記包括:
(一)已取得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單位;
(三)學校設立企業或對企業追加投資。
第二十四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一)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
(二)企業組織形式發生變動的🧑🏼🎄;
(三)企業國有資產額及國有資產出資比例發生增減變動的;
(四)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五)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變動情形。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辦撤銷產權登記:
(一)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權或改製後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
(三)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校辦企業申辦產權占用登記⛹🏻♀️、變動產權登記🏅、註銷產權登記,應根據不同情形向經資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經經資辦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辦理登記。
第二十七條 校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八條 校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一)企業內部關於產權轉讓的決策審議🔄🫴🏻;
(二)提交國有產權轉讓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經資辦核查材料,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四)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報批,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復🦝;
(五)企業清產核資📁;
(六)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和評估👁🗨;
(七)報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一)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轉讓國有資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六)批準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企業資產損失認定的審核和報批工作👩🏿⚖️🎅🏿。企業申報認定的各項資產損失,均應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三十一條 企業資產損失進行認定的程序是:
(一)企業內部決策審議;
(二)企業提交資產損失認定申請報告,經資辦批復🧑🍳;
(三)企業清產核資📧,委托中介機構審計、評估;
(四)經資辦核查程序、材料🙌🏻,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代表學校向一級企業派出監事🤸🏼♂️🙎。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範等🧋,依照國家文件規定執行👩🚀。二級企業的監事由一級企業派出🧒🏼。
第三十三條 各級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製🍔,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企業法律顧問等製度👳🏿♀️。
第三十四條 一級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每年應當向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報告材料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分析報告報經資辦備案🎨。
第三十五條 經資辦對一級企業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監管。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委托審計處對一級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一級企業負責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所屬二級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
第七章 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十六條 實行企業考核製度♖。一級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定量考核🏊🏽、定性考核與專項任務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金、崗位調整🧑🏻🍳、職務任免相掛鉤😣。一級企業負責考核所屬二級企業的經營業績🙆🏿♀️,製定與考核結果掛鉤的二級企業負責人薪酬激勵製度✋🏼。
第三十七條 加強校辦企業負責人薪酬待遇、履職待遇及業務支出的監管🐮。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一級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造成債務風險、國有資產流失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九條 各級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或拒不改正的,由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投資👨🦯➡️、改製、資產重組、股權轉讓過程中,通過隱匿💋、轉移、低價轉讓等手段,非法侵吞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在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處置🙆🏽♀️🛀🏻、審計和日常財務工作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報財務報表、隱瞞真實情況、會計信息失真的;
(三)未履行審批、評估手續,擅自進行資產處置🏋🏻♂️、轉讓國有產權的;
(四)企業對外投資🤹🏼♀️,未在財務報表中真實反映投資收益狀況🧑🎤🍎,損害所有者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四十一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校辦企業負責人不得再擔任校辦企業負責人🍾。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並在試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完善🤛🏽👨🏼🎤。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