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動高校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
教技廳函〔2017〕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造活力,進一步推動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全面協調推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於深化體製機製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8號)、《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幹意見》(廳字〔2016〕35號)🙇🏻♂️、《關於深化教育體製機製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7〕46號)、《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國發〔2016〕16號)😑、《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國辦發〔2016〕28號)🙆、《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國發〔2017〕44號)和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幹意見》(教政法〔2017〕7號)相關要求,結合高校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推進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落實相關激勵政策
1.維護職務科技成果權益。高校依法享有並自主行使職務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高校要按照《教育部 科技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幹意見》(教技〔2016〕3號)要求⏱,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產權管理製度,明確登記、使用、處置的管理規範及辦事流程🏋️♀️,依法維護國家🥷🏼、學校和科技人員合法權益🚵🏼♀️。
2.完善市場運營體系。高校要按照教技〔2016〕3號文要求🧿,通過招標委托第三方機構或整合、重組校內市場化運營機構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探索實行技術經理人市場化聘用製。校內市場化運營機構☑️✍🏻、第三方機構和市場化聘用人員根據約定👮🏽♂️,可以從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中介服務的報酬。
3.建立風險防控機製🦾。高校要按照教技〔2016〕3號文要求🚲,建立健全涉及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兼職兼薪、離崗創業、返崗任職管理製度和辦事流程🧑🏼🏫,明確各參與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要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關聯交易🤢、科技人員利用科技成果領辦或參與創辦企業等建立風險防範製度,引導科技人員依法依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4.確定成果交易價格。高校依法以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交易價格。高校依據教技〔2016〕3號文精神,要積極推動建立科技成果專業化、市場化定價機製,可以由學校技術轉移部門開展盡職調查進行價值判斷,也可委托專家委員會或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科技成果進行價值評估,作為市場化交易定價的參考依據💡🍠。
5.完善獎勵分配政策🍺。高校要依法製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科技成果轉化的股權期權獎勵稅收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執行😆,現金獎勵根據國家規定的稅率標準,向成果轉化受益人發放🧏🏿♂️。
6.規範領導幹部獎勵。按照《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國發〔2016〕16號),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條件的高校領導幹部可以依法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擔任領導幹部的科技人員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時,除執行學校規定的流程外,還應在校內公示🤜🏿,並按規定進行個人收入和重大事項申報。
7.確定勤勉盡責行為🧑🏽🎄。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學校各級管理人員依法按照規章製度、內控機製🤓、規範流程開展工作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視為勤勉盡責,適用國發〔2016〕16號文的免責條款。
二、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激發科技人員創新活力
8.支持創新改革試驗🏥。支持高校參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相關改革試點☔️。示範(試驗)區內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執行所在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有關科技成果轉化政策,並在校內製度規範中載明實施的具體事項和辦法🙎🏻。
9.簡化評估備案管理。教育部授權部屬高校負責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高校應根據教育部🛷、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評估備案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製定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管理製度☝🏽,優化備案程序,切實做好評估備案工作。
10.核算成果轉化成本。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製定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的核算辦法。成果轉化凈收入一般以許可、轉讓合同實際交易額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轉化交易發生的直接成本來確定。直接成本應包括科技成果評估評價費🧛🏿♀️🧖♀️、拍賣傭金等第三方服務費以及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稅金等👩🚒。
11.明確成果轉化受益人👨🏽⚖️。成果轉化受益人應是在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科研任務的正式合同、計劃任務書或論文、專利及獎勵證書上署名的機構和人員,或是在成果轉化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機構和人員。成果轉化受益人按規定或約定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初次分配。
三、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技術轉移體系,強化責任落實
12.健全轉化工作體系👷🏻♂️。高校要按照《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幹意見》(教政法〔2017〕7號)精神和《教育部 科技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幹意見》(教技〔2016〕3號)要求,統籌科技成果轉化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按照“市場導向、規範管理🤸🏻👱🏼、協調推進🧑🏭、激勵創新”的原則,製度先行,強化管理責任✂️,加快推進成果轉化管理體系、製度體系、服務支撐體系建設。
13.建立評估評價機製。高校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評估評價機製🤲🏿,可根據需要設立科技成果評估評價機構或專家委員會👵,對科技成果轉化受益人、成果交易估值👨👩👦、轉化成本核算以及科技人員兼職兼薪♤、離崗創業等相關合同約定獨立進行審核、評估,審核💱、評估意見作為高校決策的參考依據🟫。專家委員會成員應包括法律、管理、財務、投資、行業及科技領域專家。
14.完善細化實施細則。高校要按照《關於深化教育體製機製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7〕46號)要求👧,結合各自特點和具體情況,落實人才培養根本任務,創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完善、細化科技成果轉化落地政策和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和辦事流程要清晰明了、可操作,並在校內公開,不得簡單以參照執行上級文件、規定來代替製定本校科技成果轉化落地政策和實施細則☝🏿。
15.組織開展試點示範🧊👩🦽。教育部將在創新資源集聚、成果轉化工作基礎好的部分地區和若幹高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基地建設,探索形成若幹可復製、可推廣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模式和經驗,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持續深入發展🫦☕️,推動高校科技服務國家戰略,為區域經濟發展提供新動能。
16.實施年度報告製度。高校要按照規定格式,於每年3月31日前按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報送本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審核後,於每年4月20日前統一報送至教育部科學技術司。教育部將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情況進行匯總評估。
17.推動地方落實政策。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指導所屬高校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
18.報告落實政策情況📊。對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情況實行零報告製度。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隸屬關系將所屬高校落實本《通知》要求情況及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實施細則匯總整理形成報告,於2018年4月30日前正式行文報送教育部(同時將電子版發送✳️:gxc7937@moe.edu.cn)。直屬高校直接報送教育部。
19.加大政策宣傳和督查。各高校要通過組織開展宣貫解讀、學習手冊等形式,將中央👩🏿🔧、省級部門及高校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政策精神與要求,傳達到一線科技人員🙍,營造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氛圍⛹🏽♀️。教育部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並對各地、各高校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及實施情況進行通報。
各地方、各高校在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創新做法、取得的重大進展以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教育部。
教育部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