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展辦學空間,爭取更多社會資源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規範學校建築物體接受捐贈冠名管理,保障捐贈者和學校權益🔢,依照《上海恒行3平台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冠名原則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尊重捐贈者意願🏓。
(三)符合學校總體規劃,符合校園文化特點🧑🏿🔬。
第二章 冠名範圍與標準
第三條 冠名範圍
(一)已建🏆、在建或擬建整體建築物或樓宇局部🫴🏼,如行政樓、學院樓、圖書館🕗🧑🏿🚀、教學樓🦮、實驗樓、體育館、報告廳👨🏻🌾、學生活動中心、食堂、宿舍、實驗室等🌨。
(二)廣場、道路、橋梁🔕🧙🏻♀️、湖泊等。
第四條 冠名標準
(一)捐贈額根據捐贈方對捐贈物體的冠名時間來定,為有限時間冠名。冠名期限為10-50年🕵🏼。建築物捐贈額一般不低於建築物體現行造價的30%,如建築物造價較高🧑🏼🏭,其冠名期限與捐贈金額可經雙方協商決定⚔️,最低不低於500萬元。
(二)冠名物體現行造價由學校基建後勤處🙇🏿♂️、資產管理處、財務處具體協商確定。
第五條 不能對外冠名項目
(一)國家和市區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二)涉及軍工保密的實驗室🙌🏽。
(三)附加商業宣傳及利益回報等非公益無償性質的冠名。
第三章 冠名程序
第六條 冠名程序
(一)捐贈項目冠名工作由上海恒行3平台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校基金會)負責。捐贈者有捐贈冠名意向後,校基金會需在一定範圍內征求師生意見🏄🏿。
(二)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提交申請的內容包括:捐贈者基本信息、捐贈項目基本信息✣📒、捐贈冠名方案、師生員工意見等。
(三)經校長辦公會同意後👨🔧🙇🏽♂️,在全校範圍內公示。
第七條 冠名期限未滿,但因學校發展需將已冠名的建築物拆除,或冠名物由於不可抗力發生不同程度損毀時,校基金會應與捐贈方進行溝通,協商具體解決方案,並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四章 標誌設置與管理
第八條 冠名物體需用於標示地名意義、指位功能♿、記載捐贈事宜的牌匾𓀘、勒石時,其標誌的設置應當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標識製作方案須經黨委宣傳部審核,校基金會統一負責定製✋。
第九條 捐贈冠名檔案材料由校教育基金會負責整理歸檔,並按規定移交檔案館管理。
第十條 捐贈者的冠名捐贈屬於捐贈行為而不屬於投資行為,捐贈者只享有公益名譽🥊,不因此享有經濟利益。
第十一條 如捐贈者在冠名期限內因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等原因👐🏿👨🏼🎓,在社會上形成了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可能或者已經給學校造成聲譽受損的,學校將書面通知冠名捐贈者並取消其冠名權。
第十二條 捐贈者在捐贈協議中應承諾遵守本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校和捐贈者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具體工作由校基金會承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