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並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製定本指南。
一、資助要求
本項目資助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著眼促進滿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強人民精神力量相統一,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體現中華文化精神、反映中國人審美追求的演出👩🏽🔧、展覽🌔🤸、演播項目。重點資助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創作生產的優秀藝術作品的傳播交流推廣。支持深入市、縣基層,深入農村,深入革命老區3️⃣🏛、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開展的優秀藝術作品演出、展覽🚨、演播活動🙋🏿♂️;配合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重要國際交往活動舉辦的優秀藝術作品演出👏🏿、展覽⌨️、演播活動👩🎨;圍繞戲曲珍稀瀕危劇種傳承發展開展的演出👘、演播活動;省級以上國有文藝院團與基層文藝院團聯合開展的優秀藝術作品演出活動👩🏼✈️。
二、資助範圍
本項目資助優秀舞臺藝術作品🧔🏽、美術作品演出、展覽和運用新媒體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演播活動。不資助藝術工作者個人的作品演出展覽演播、紀念活動和節慶賽事等。
三❣️、申請額度
(一)申請資助資金的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二)在國(境)內實施的項目🚶,可申請不高於項目總成本預算額度50%的匹配資助;在國(境)外實施的項目⚛️,可申請不高於項目總成本預算額度30%的匹配資助🫴🏿🏌🏼♀️。
(三)藝術基金依據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時參考項目主體製定的項目預算核定資助資金。
四、資助方式
(一)對在國(境)內外實施的演出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於演出補助🍓、運輸費、差旅費、學術研討費和宣傳費等📡;對在國(境)內外實施的展覽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於展出補助、策展費🔆、布(撤)展費🈵、運輸費、差旅費、展品製作(裝裱🙋🏻♀️、洗印)費、學術研討費和宣傳費等;對運用新媒體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演播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於技術服務費、內容采集製作費、運營推廣及維護費和差旅費等🩶。
(二)對具備實施條件的資助項目💥,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70%作為項目實施經費;項目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撥付剩余30%的資助資金。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項目申報主體為機構或單位(不含性質為機關法人的單位),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18年7月15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同級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的機構或單位⛹🏻;
2.已經完成了申報項目的前期工作🤮,能夠提供詳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與演出展覽演播承接方簽署的協議和已落實資金證明🧧。
(二)由多家機構或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機構或單位作為項目申報主體進行申報。
(三)申報舞臺藝術作品演出項目🤙🏼,應於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作品創作演出。
(四)申報美術作品展覽項目,遴選的作品應於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創作。
(五)申報運用新媒體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演播項目,演播內容應於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
(六)在國(境)外開展的項目須有國(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請函。國(境)外合作方應為有實力、有經驗🖖🏽、有渠道🖕🏿、有平臺、有影響力、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能夠安排主流場所,吸引主流觀眾💆🏽。
(七)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如出現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情況🥄,且在該項目未通過藝術基金組織的結項驗收前🧔♀️,其項目主體不能再申報新的該類型資助項目。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21年7月15日起開始申報,恒行3平台申報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站(http🤸🏻♀️://www.cnaf.cn),登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2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申請截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申報項目的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受理並通知項目申報主體。
(三)對項目申報主體提交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並根據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2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註冊證書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三)申報舞臺藝術作品演出項目的,須提供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四)申報運用新媒體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演播項目🚠,播出媒體應在2018年7月15日前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並提供備案證明🍤。
(五)已落實資金證明,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
(六)開展傳播交流推廣活動的工作方案,與承接演出展覽演播的劇場、展館或內容製作單位簽署的協議。
(七)申報凡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產黨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的題材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審讀意見🚁。
(八)在國(境)外開展的項目申報前須征得同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同意,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九)演出項目須提交完整的參演作品視頻,展覽項目須提交全部參展作品的圖片🙈,演播項目須提交部分播出內容視頻🥯。
(十)申報材料應於2021年9月10日前通過網絡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紙質申報材料。作為附件上傳的輔助材料🛼,圖片應采用掃描的方式形成👨⚕️,視頻應完整清晰,可識別度高。
九🖌、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後👩🏼💼,管理中心將與項目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2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後9️⃣🫏,項目主體視為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演出、展覽和演播等宣傳推廣活動🤰🏼,並將全部項目成果的展覽權、放映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與成果運用相關的著作權以非專有使用許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十、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於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參加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於2023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後方可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逾期按相關辦法做終止處理🍱。
(二)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
(三)由多家機構或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項目主體應及時將獲得立項資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負責在實施過程中與各合作方的協調,並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督。
(四)項目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後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項目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五)項目主體違反《國家藝術基金章程》及藝術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管理中心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批準後追回已撥資金,並暫停項目主體三年以上申報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項目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項目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4.項目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在相關場所和材料顯著位置標註“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國家藝術基金資助”字樣🧑🏻、標識。
(二)藝術基金對項目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四)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