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3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恒行3平台章程》等有關規範,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給予學生的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學生有權按規定程序,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訴。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接受學歷教育,經學校錄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籍全日製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紀律,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由輕至重依次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違紀學生處分設置處分期限,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一般為9個月👨🔧,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期限一般為12個月🥘,處分期限從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計算。在處分期限內再次受到處分的,處分期限從前一處分解除之日起計算;受處分的畢業班違紀學生⏏️,其處分期限可減至畢業日止。
第六條 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違紀學生👳🏼♀️,由其所在學院負責察看👩🏿🔧。
第七條 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同時有2個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對應的處分級別,酌情給予學生紀律處分。處分級別相同的,按該級別處分;處分級別不同的,按其中最重的處分👱🏽♀️。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作從輕處理:
(一)已發生違紀行為,但能在學校發現前主動承認錯誤,且有明顯悔改表現者🙏🏼;
(二)受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反映,積極防止不良後果者;
(三)違紀者未滿18周歲,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認、控製自己行為者;
(四)其他可以從輕處分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作從重處理:
(一)掩蓋🫱🏽、隱瞞違紀事實☕️,拒不承認錯誤者🪧;
(二)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者;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誣陷、誘騙🤏🏿👈🏼、威脅、打擊報復者;
(四)群體違紀的組織者;
(五)有吸毒、販毒、藏毒等涉毒行為者⛰;
(六)其他可以從重處分者。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條 學生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等級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擾亂校園秩序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尋釁滋事🧕🏻、酗酒鬧事🏋🏿♂️、結夥鬥毆👧🏻、侮辱他人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的;
(二)歪曲或捏造事實🍄🟫,通過字報、信件、電話👔、手機🗽、網絡等散布謠言、謊報險情,情節嚴重的;
(三)拒絕、阻礙學校管理人員正常工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聽勸阻的;
(四)擾亂課堂教學秩序🌡,幹擾教師正常教學工作,不聽勸阻的;
(五)其他擾亂校園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妨害校園公共安全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非法存放管製刀具的;
(二)違章使用電爐💽、熱得快🧑🦰、電熱毯、電熱杯🍖、電飯煲等電加熱器具💁🏿♀️,違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違章使用明火或焚燒物品的;
(三)在宿舍🌤、教室等建築內故意向窗外拋扔物品♨️、火種等,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故意挪動🚕🛠、隨意開啟或破壞安防設施、交通標誌等🤸🏼♂️,情節嚴重的🛌🏿;
(五)在校內駕駛無牌無證的車輛(機動車⏲👰🏿♂️、非機動車)🎡;
(六)在校內駕駛車輛超速行駛的👮🏻🕦;
(七)攜帶危險品進入課堂🚴、會場等公共場所🚑,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妨害校園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妨害學校管理秩序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
(二)違反學校講座、報告會◼️、論壇等相關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
(三)違反學校學生社團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或冒用合法學生社團名義開展活動📝、出版刊物等的;
(四)違反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有關規定,傳播有害信息等的;
(五)入侵學校信息系統,對系統功能、應用程序、數據進行竊取、篡改的;或者造成學校信息系統、應用程序、數據損毀的;
(六)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規定👩🏻⚖️,未經批準在學校從事各類經營性、廣告性等活動的🧮;
(七)在學校室內公共場所違規吸煙的💂🏼;
(八)違反學校在非常時期采取的緊急措施的👸🏽;
(九)其他妨害學校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故意損壞學校公共設施、教育設備🔑,破壞桌椅、電腦🕵🏼♀️🙎🏻♂️、樹木、草坪及其他物品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學校建築物💁🏼♀️、公用設施上亂塗亂畫,違章張貼,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對館藏圖書以舊換新💁🏿♂️、撕頁,或偷用他人證件借書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偷竊🤏🏼、騙取公私財物🙏🏿,冒領他人財物或將他人遺忘物品占為己有🤟🏿,價值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明知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或者購買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其他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挑起或參與打架,未造成人身傷害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人身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隱匿🫳🏿🫰🏽、毀壞或私自開拆他人信件、郵包等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采用信件、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網絡留言等各種方式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在宿舍內私拉電線🪟,或從宿舍專用電源插座上違章取電的;
(二)在規定的休息時間內或宿舍熄燈後,在宿舍樓內因高聲喧嘩、起哄吵鬧、彈奏樂器,或使用視聽設備而不用耳機等🕒,妨礙他人休息🤾,不聽勸阻的;
(三)擅自留宿他人,轉讓或出租床位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租房住宿;
(五)在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
(六)其他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𓀗:
(一)因違章操作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
(二)違規購買、領取、運輸🤵🏽♂️、使用🚚、存儲💉🧎🏻♂️、處置危險化學品⛹🏿♀️、氣體、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特種設備或者其他管製物品的;
(三)因違規用火、用電或者違反實驗操作規程開展實驗造成火警→、火災及其他事故的;
(四)違規購買📈、飼育、管理、檢疫📱、使用👨🏽🏭、處置實驗動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擅自將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
(六)因實驗過程脫崗或者未按照規定值守實驗室,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違反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𓀎🧑🦯,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明知他人違紀,阻礙學校、執法機關調查或被調查時作偽證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弄虛作假,騙取學校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困難補助、醫療保險等的,除需退回所獲錢款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無正當理由,惡意欠繳學費🧏🏼、住宿費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偽造身份證、單位公章,塗改或偽造學生證、一卡通等證件,偽造他人私章、他人簽名,塗改或偽造成績單🏌🏻♀️😂、證書等證明文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有其他失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無故缺席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在一學期內曠課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無故曠課累計16學時以上👲🏿,不滿32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無故曠課累計32學時以上🤏🏼,不滿48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無故曠課累計48學時以上,不滿54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無故曠課累計54學時以上,未達到退學標準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組織的課程考核(考試、考查)中🐟✋,有違反考場紀律🧔🏿、作弊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不聽勸告無理取鬧者🌻,以違反考場紀律論處🧑🏽🦳,給予警告處分👇🏽,成績記“0”分:
1🙋🏿♀️、未攜帶學校規定的有效證件進入考場的🚵♀️;
2、未按要求將書包🐽、書籍、筆記等物品放到指定地點的;
3、未在指定位置入座的👄;
4👨👩👦、在考場等禁止的範圍內,喧嘩🏋️♀️、打鬧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其他相當行為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違反考場紀律論處,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成績記“0”分🥯:
1、考試過程中使用自備草稿紙,私自借用考試工具或其他影響考場秩序和有違考試公正、公平行為的;
2、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5🗓、其他相當行為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論處⚡️,給予記過處分,成績記“0”分5️⃣:
1、桌上和課桌裏放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紙或其他物品的🧜🏻;
2🕸👨🏽🏭、身上或其他物品上寫有與考試有關內容的🙍♂️;
3🚡、傳遞字條的;
4、在考試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5、違反課程考查要求,抄襲他人成果的;
6、其他相當行為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論處,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成績記“0”分🪱:
1💁🏽♀️、偷看書籍➕、筆記🐰、字條或別人試卷的;
2、傳遞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3、交卷時互相核對或塗改答案的;
4、使用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5、故意損壞試卷、答案等考試材料的🦃;
6🧑🎄、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7、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8、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其他相當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國家教育考試👰🏿♂️、其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或經省級考試機構組織或認定的考試中🚴🏽,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參照第二十一條,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組織、煽動或參加非法集會、遊行和示威等活動,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與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的,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嚴禁學生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以及閱讀、觀看、張貼、傳播或製作、復製👶、出售淫穢🚶🏻、封建迷信、邪教等內容的書刊、音像或其他物品。嚴禁學生賣淫👨🏽🔬、嫖宿暗娼👩🏽🦸🏿♂️,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宿暗娼;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的👩🏼🍼,視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嚴禁學生持有毒品🍻、吸毒🟤、販毒等與毒品有關的違法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處分和解除處分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和解除處分👩🏽🌾,學院和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工作。對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決定✫,由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研究決定;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解除處分由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違紀處分程序是🤦🏼👨🏫:調查取證、學院作出擬處分意見、審核部門審核💿🚼、提交學校討論決定和送達學生。學院和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程序🛀🏽,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
(一)調查取證。對違紀事實的調查取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調查取證以學生所在學院為主🐑,相關職能部門需配合、協助學院完成調查取證工作。
1、違反課堂紀律或考試違紀,即涉及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部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2🫳🏻、違反學校實驗室管理規定,即涉及第十八條的,由資產管理處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3、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的調查取證,即涉及第十七條的,由宿舍管理部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4、涉及其他違紀事實的調查取證,根據職能部門的管理權限,由學生處或保衛處協同相關部門,配合、協助調查取證👦🤌🏿。
(二)學院作出擬處分意見🙇。對學生的違紀事實調查取證後🚀🧿,10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所在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議作出擬處分意見,並告知學生擬處分意見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學生有陳訴和申辯的權利,學院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並做好記錄。
(三)審核部門審核♗。違反課堂紀律或考試違紀,即觸犯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學院擬處理意見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部審核,其余的報學生處審核。在收到學院擬處分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由審核部門作出審核建議。
(四)學校討論決定🤽🏿♂️。違紀行為達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審核部門及時提交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討論作出處分決定。違紀行為達到開除學籍的,由審核部門及時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作出處分決定,提交之前,應當由法務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送達學生。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之內送達學生🏋🏼♀️。處分決定書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送達,一般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以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通過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公告送達,公告期為60天,從公告發布之日計起。
第三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按照學校受理學生申訴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學生,應當自收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14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辦理👩👧👦。離校時🂠,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學生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 解除處分程序是➔🎧:擬解除處分者提出申請、學院作出擬解除處分意見和學校討論決定。
(一)擬解除處分者提出申請🤳🏽。在處分期限到期前的15日內,擬解除處分者須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二)學院作出擬解除處分意見🥲𓀄。學院在收到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召開黨政聯席會議作出擬解除處分意見👨🏼🦲,並及時報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
(三)學校討論決定。校學生違紀處分小組收到學院擬解除處分意見後,應及時召開會議作出解除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書由學院負責送達學生。
第三十四條 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其違紀事實的調查🏊🏻、認定和處分程序🍈,按照學校處理學術不端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本級🧜🏻;所稱“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七條 2017年8月31日前入學,在籍、註冊且已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可參照本辦法申請解除處分。
第三十八條 預科生、港澳臺學生的違紀處分可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學生處承擔。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恒行3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東華學〔2017〕2號)同時廢止。